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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罪案

11名“醉猫”被判刑



2013-10-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0-28 第 6860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10月25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22名危险驾驶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11名长期未归案的被告人均被认定不适用缓刑,被判处拘役1个月10日至3个月20日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7岁的阿勇原是小榄镇一间车行的员工。2011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阿勇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小榄镇民安路东都会对开路段时,碰撞路边石墩而肇事。阿勇摔在地上身上多处受伤,摩托车被损坏。警方随后在小榄镇陈星海医院将阿勇查获(未羁押),后于今年9月30日对其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虽然阿勇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但他的行为还是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3000元。
  据市第二法院介绍,在这次宣判的长期未归案的被告人中,案发时间最早的是醉驾入刑的第三个月,即2011年7月28日,均于近期被交警抓获。其中2名无证驾驶的被告人,在潜逃期间考取了驾驶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证也将被注销。同时宣判的熊某在东升镇东成路附近肇事,在逃离至小榄车站路段被群众抓获交公安机关;被告人吴某添,早上喝了白酒,下午就出事。
  据悉,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已立案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551件。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吴艺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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