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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档主出售硼砂猪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3-11-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05 第 686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为保持肉类新鲜及防止腐烂,东凤镇一名女档主将硼砂涂抹于其所销售的猪肉和排骨中出售。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阿英判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阿英是广西人,在东凤镇一市场档口经营猪肉档。阿英在明知不能添加硼砂的情况下,仍将硼砂涂抹于其所销售的猪肉和排骨中。2013年 5月 24 日下午4时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对猪肉档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瓶硼砂,工作人员随即扣押猪肉产品并将阿英移送公安机关。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中山)检测,阿英猪肉档抽检的猪肉和排骨里检验出硼酸与硼砂(以硼砂计)含量分别为2879mg/kg、1967mg/kg。法院认为,阿英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作出上述判罚。
  据介绍,硼砂对人体有毒害作用,连续摄入后会在体内蓄积,妨碍消化酵素作用,会对消化系统产生危害,引起急性中毒等。婴儿、儿童和成人摄入量分别达到2~3克、5克、15克即可致死。中国明令禁止食品中添加硼砂,2009年,卫生部还将在肉类和肉制品中违法添加硼砂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通讯员李世寅钟春连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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