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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到派出所被抓


2013-11-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12 第 687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喝酒后开车到派出所处理他人纠纷;酒后开车与他人发生斗殴……两名被告人为自己法律、安全意识的淡薄付出了代价。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两宗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宣判,两被告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25天至2个月不等,并各被处罚金。
  41岁的吴某开是中山人,今年7月16日晚10时45分许,吴某开醉酒后驾粤T 牌号小汽车行驶至东升镇胜龙派出所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吴某开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3.4mg/100ml。
  吴某开回忆称,自己案发时在东升一食店喝了两瓶600ML啤酒与三两白酒,然后驾车外出,其开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与他人纠纷,派出所人员发觉其有很大酒气,遂报交警处理。
  法院认为,吴某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吴某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岁的梁某俊也是中山人,今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梁某俊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黄圃镇奥城红绿灯路口时,因琐事与冼某文(另处理)发生斗殴。随后有人报警,梁某俊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梁某俊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9.4mg/100ml。
  法院认为,梁某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梁某俊拘役1个月25日,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吴艺明司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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