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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保险拒赔


2013-11-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21 第 688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横栏镇一经联社为员工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一被投保人今年3月醉酒驾驶摩托车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50万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死者家属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在免责条款上向他们或经联社作出强调说明,因此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担责。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判决结果,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被投保人醉驾身亡,家属索赔50万
  2012年6月15日,横栏镇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麦某财夫妇及其儿子麦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该份保险单中写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亡,保险公司应向该保险单上注明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3年3月4日,麦某财的儿子麦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麦某途经横栏镇德龙路工商银行对开路段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转弯,和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另一摩托车的驾驶人吴某全属于无证驾驶,而且也喝了酒。吴某全受伤,麦某却不幸当场身亡。
  遭遇丧子之痛的麦某财夫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麦某是醉酒导致死亡,而醉酒是该份保险单中列明的被告免于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单后,麦某财夫妇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0万。
  ■死者家属: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该份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里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麦某财夫妇称,他们和经联社从没有收到过这份免责条款,而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也没有向他们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在庭上辩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就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了详细说明,并以黑体字作出了提示,经联社也盖章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已向其详细解释了保险条款的内容,投保人清楚明白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因此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麦某属于醉酒驾驶发生意外,不在理赔范围。
  针对麦某在保险事故中的酒后驾车行为,保险公司能否免除对麦某财夫妇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经联社确认保险公司作出免责说明
  法院认为,对于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涉案的投保单上,经联社以盖章的形式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他们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有效。法院一审驳回了麦某财夫妇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麦某财夫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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