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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遭解雇状告公司


2014-01-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1-07 第 6931 期 A6版   【收藏本文

  主管全面工作的厂长突遭公司解雇,厂长以公司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21万余元。这起民事纠纷发生在去年5月我市一家灯饰公司。厂长主管的工作包括人事管理,为何他没有与工厂签合同?拿着高薪的他又为何遭公司解雇?他又能否通过诉讼拿到诉求中的赔偿金?
  ■厂长:13个月未签合同遭解雇,状告公司索赔21万
  2012年4月10日,邱文彬(化名)入职中山某灯饰有限公司,担任厂长一职,月工资为1万元。邱文彬说,他上任后在岗位上兢兢业业,满腔热情地投入到工作中。但是灯饰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邱文彬还称,公司还要求他每月上班达28天,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月劳动天数。
  2013年5月7日,灯饰公司口头通知解除与邱文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邱文彬向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灯饰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等,但被劳动仲裁委驳回。邱文彬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他随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共计21万余元。
  邱文彬在公司主管行政、人事方面以及生产管理等涉及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为何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又是因何遭公司解雇?
  ■公司:厂长因严重失职遭解雇,合同被其离职时拿走
  灯饰公司在庭上辩称,邱文彬在工作期间对内粗暴管理、辱骂员工,遭到了大部分员工的不满甚至强烈反对,员工纷纷向公司领导书面反映,有的甚至因此而辞工。在对外经营方面,邱文彬在很多客户的出货要求方面自作主张,给公司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这两点都严重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聘请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初衷。
  灯饰公司表示,考虑到邱文彬的行为已严重失职,公司无奈之下做出了暂停其全部工作的决定,初衷是希望其能积极地与公司股东进行沟通,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进而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邱文彬认为这让他很没面子下不了台,于是在2013年5月7日起多次提出辞工不干,并要求公司提前结清工资。为此,灯饰公司已结清了邱文彬的工资及奖金等1.5万元。
  对于劳动合同一事,灯饰公司称邱文彬主管全面工作,其中也包含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全部人事管理工作。灯饰公司称,邱文彬在任职之初就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他利用职务之便在离职时把劳动合同取走了。
  ■法院:没签合同也是自身失职,公司补偿原告1.5万元
  法院认为,邱文斌作为公司的厂长,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都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他的月平均工资达10000元,日工资标准高于《2012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企业经理(厂长)的工资指导价。因此,邱文彬主张的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邱文彬负有人事管理职责,他参与或负责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邱文彬没有履行其职责所致。所以,邱文彬主张的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加付的14万余元工资也被法院驳回。
  那么,灯饰公司是否非法解除了邱文彬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邱文彬无法证实是公司非法解除他,而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是邱文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及适当照顾劳动者原则,认为是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还应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胡圣开 图/美堂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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