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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记账却拖欠费用


2014-01-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1-09 第 693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案。贸易公司委托会计人员记账,却拖欠一年多费用。无奈之下,该名会计人员通过起诉维权,获判拖欠的7000元费用及利息。
  刘女士是小榄镇某会计服务部的个体经营者。2012年5月31日,她接到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该公司委托她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为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每月费用500元。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为该贸易公司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企业经营事宜进行记账、报税等服务,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服务费。刘女士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贸易公司却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迟支付。
  2013年9月23日,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贸易公司支付她代理记账服务费7000元及利息。贸易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该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于近日作出缺席判决,贸易公司向刘女士支付服务费7000元及利息。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金锋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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