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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卖假药女老板获刑


2014-01-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1-10 第 693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在商行销售假药,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娟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41岁的张某娟在东凤镇经营一家百货商行。2012年底,张某娟分别从香港、澳门等地购入“肚痛健胃整肠丸”等15种进口药品,并在未取得《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进口药品放于其商行内销售。
  2013年1月1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的15种进口药品进行抽检,并要求张某娟提供相关证明。张某娟均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应按假药论处。案发后,张某娟揭发西区某商铺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2013年9月25日,张某娟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张某娟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由于其销售假药未遂,且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法院鉴于张某娟确有悔罪表现,认定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通讯员李世寅 郤海英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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