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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商场保安打伤


2014-02-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2-12 第 696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不少购物商城门口都有存包处,要求顾客入内购物前要封包。横栏镇一名女事主因拒绝封包,后与商场保安(防损员)发生冲突。防损员黄某勇没有理智地解决问题,反而用对讲机将顾客王女士眼部砸伤,导致其住院还得整容。王女士把商场和防损员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近日,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商场赔偿1万余元并向王女士道歉。
  2012年12月25日16时许,家住横栏镇的王女士到镇上一商场购物。她因拒绝存包与保安黄某勇产生纠纷,双方一度发生推搡。
  王女士称,防损员黄某勇用他手中的对讲机砸向她,导致眼部受伤。当天17时,王女士报警,随后被送去医院诊治,后确诊为面部软组织裂伤。次日,黄某勇被警方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以200元罚款。
  2013年1月4日,市人民医院诊断王女士为左下脸皮肤挫裂伤术后疤痕形成,需在半年后接受修复美容手术。王女士住院花费了2000余元费用,整容还得6000元。
  她把商场和防损员告上法庭,除了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索赔住院费、整容费外,她还请求法院判令商场支付2万元面部毁容精神损失费、5万元受暴力侮辱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认为,黄某勇作为商场的防损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女士伤害,因此商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支出的医疗费和将来整容的手术费,是伤者为器官功能恢复所必要的费用,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王女士在商场消费时受伤且面部留下疤痕,虽然没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元。对于超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而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而确定,而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因此,王女士主张的3000元误工费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法院驳回。
  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偿王女士10148元并口头道歉。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蒋豫波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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