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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业务丢了电动车储户起诉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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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05 第 698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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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办理业务,10 分钟后发现停在附近的电动车被盗,湖南人李丽欢认为,她在银行门口停车遭拒后,把电动车停在了银行对面的一棵树下。因此银行未尽安保责任,应为她被盗的电动车买单。李丽欢把银行告上法庭,终审仍被法院驳回诉求。 2013年5月26日,李丽欢到农商银行沙溪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将电动车停在银行正门口,但遭到银行保安阻止后,将电动车移到银行对面的一棵树下。10分钟后,李丽欢取车时发现电动车被盗,随即报案,但案子尚未告破。 李丽欢认为,农商银行沙溪支行对她的财产损失负有重大的安保失误,要求银行赔偿但遭拒绝。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一辆价值2390元的雅迪电动车,并支付500元误工费,200元交通费。市第一法院一审以李丽欢停车区域并非银行应承担管理责任的区域为由,驳回了她的诉求。李丽欢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银行对进入其服务场所的特定对象负有保障其财产、人身免受侵害的义务,但该义务范围应以其服务场所为限。李丽欢停放电动车的位置,没有停车区域的边界标志,没有车辆管理人员,也无需缴费,车辆可随意停放,不属于银行的用地范围。而李丽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义务导致电动车被盗。 因此,银行安保人员的指挥行为与涉案电动车被盗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银行对李丽欢财产受损的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法院终审驳回了李丽欢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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