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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怀孕女子结婚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2014-03-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05 第 698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6 年前,40 多岁的胡军(化名)认识了已怀孕的廖霞(化名),双方结为夫妻。去年年底,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明知孩子不是亲生,胡军在协议离婚时依然承诺每月给予孩子抚养费。但胡军后来反悔,这一协议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不同寻常的抚养案件进行了审理。
  2008年3月,时年已40多岁的胡军经人介绍与年仅23岁的廖霞相识,当时廖霞已有身孕,但胡军不介意,很快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年9月,廖霞顺利产下一子。
  好景不长,两人产生矛盾。2013年12月,胡军找到廖霞,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2万元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自2014年1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岁为止)。
  协议签署后,双方因小孩抚养问题产生争执,胡军以廖霞在婚姻中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及支付抚养费。廖霞则认为,双方从认识、登记结婚直到签订离婚协议书至今,大家都清楚孩子不是胡军亲生的,约定抚养的事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经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胡军在三年内分期向廖霞共补偿4万元,不再承担其子日后的抚养事宜。
 
通讯员李世寅 梁乐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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