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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头车作业爆胎侧翻


2014-03-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12 第 699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3年7月,张先生名下的货车在作业时因爆胎发生侧翻,导致车辆损坏。张先生及时报警,保险公司也到场查勘。但事后张先生拿着公估发票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泥头车涉嫌超载,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市第一法院审结该案,保险公司被判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34144元。
  ■案由:车辆爆胎侧翻,保险拒赔
  2013年7月19日,张先生名下的泥头车在远洋城工地卸泥土时,因左后轮爆胎发生侧翻,导致车辆损坏。司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报交警,保险公司派调查员赴现场查勘。由于并非交通事故,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明确告诉张先生轮胎不能赔付,如果没有交警的事故证明,只能按6000元的损失来处理。
  张先生则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车子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次日,张先生进行公估后,拿着发票单据来到保险公司时,对方表示拒赔。
  ■判决:保险公司如数赔3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张先生无法提供事故证明,而本案有可能存在车辆超载、保险公司可予免赔的情形,因此不同意理赔。此外,保险公司还对公估报告不予确认,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因为投保人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事故性质、原因等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用承担赔偿。
  这起案子中,车主及时报案、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已经完成了索赔时应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具有定损职能和技术条件,但没有就“涉嫌超载”这一辩解提供证据,也无法证明公估公司的意见存在不合法之处,因此法院不采信其辩解意见。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34144元。
  ■延伸:未尽义务,超载并非免赔
  这起案件中,因为无法核实事故原因,因此张先生的车辆是否超载并不得而知。如果张先生的车确实超载,这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应有明确的“说明”和“明示”义务。
  “说明”即是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就明确对可能拒赔的、项目进行明确的说明;“明示”即保险公司应用明确的可以让投保人注意到的方式或形式,使投保人知晓自己可能遭遇拒赔的项目和原因。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说明,他们已经在和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已就超载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特别说明,即使超载免责条款纳入了保险合同的范围,对投保人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见习生尹莫娇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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