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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摩托车被吊销驾照


2014-03-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21 第 7004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一起交通事故,驾驶摩托车的韶关人黎先生不仅受伤,事后还因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被交警部门吊销其A2(牵引车)驾照,并处2400元罚款。黎先生以汽车营运为生,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将对他的家庭带来很大影响。随后,黎先生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交警部门对他的处罚。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黎先生的诉讼请求。
  ■无证驾驶摩托车出事故,男子被吊销驾照并处罚款
  黎先生在2001年领取了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后以汽车营运为生。2012年8月21日早上,黎先生因有急事,借用了朋友的摩托车便匆匆上路。在大涌镇德政路,黎先生的摩托车和一辆小货车迎面相撞,黎先生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调取了黎先生A2机动车驾驶证和该摩托车的行驶证,从公安网上查询发现,该摩托车在2011年7月已强制报废。黎先生在稍后的询问中承认,他没有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但称车子是从朋友处借来,并不知道已经报废。
  2012年12月28日,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黎先生处以罚款2400元并吊销其A2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黎先生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7日,该案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车主诉讼请求
  市第一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摩托车在2011年7月已被强制报废。因此,交警部门依法对黎先生处以罚款24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对黎先生所说的“吊销驾驶证只应当吊销相对应的车型驾驶证”,法院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理解为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种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并没有不当之处。近日,法院一审驳回黎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尹莫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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