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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在幼儿园摔伤致残


2014-03-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25 第 700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2年7月,三乡镇一私立幼儿园发生一起意外。读大班的孩童小周在幼儿园玩耍期间不慎摔伤,落下9级伤残。事后,小周的父母与园方协商未果,后于2013年11月将涉案幼儿园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一法院近日判令涉案幼儿园赔偿伤者12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0年9月,周先生把孩子小周送到了三乡镇一间私立幼儿园就读。2012年7月28日,小周在幼儿园处摔伤,当天被送至三乡医院门诊治疗。同年7月30日,小周又转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6日。出院后,小周被诊断为右肱山骨远端骨折,出院后恢复不良。经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周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周先生夫妇曾就此和园方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周先生认为,幼儿园对小周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小周受伤,应承担赔偿义务。周先生请求法院判 令幼儿园赔偿小周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630元等,合计134386.84元。
  涉案幼儿园在庭上承认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对于周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幼儿园认为并不高,但赔偿项目是否合理,需法院依法处理。
  市第一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涉案幼儿园不能证明他们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对小周承担赔偿责任。
  小周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30226.71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小周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20906.84元 。不过,周先生请求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因法律依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近日,市第一法院判令涉案幼儿园赔偿小周123736.84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目前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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