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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4-03-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28 第 701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3月6日,本报A7版报道了民众镇一间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因非法排污,被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一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中山审判的首例案件。昨日下午,该工厂经营者王某明被市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根据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明与王某华(另案处理)在民众镇合伙经营一间五金加工厂。该厂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及油污,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通过自建的暗渠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污水最终排入受纳水体洪奇沥水域。
  2013年7月10日,环保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非法排污情况,当日工厂经营者王某明接电话通知后向警方自首。市第一法院认为,王某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法院鉴于王某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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