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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KTV 被判共赔4.8万


2014-04-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08 第 702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我市多家KTV 花钱买来的MV,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犯放映权和复制权为由告上法庭。音集协向涉案2家KTV 索赔8万元并要求登报致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涉案KTV 声称在安装、购买点歌的机器设备时已经同时取得MTV 的原始视听资料,并支付了全部费用,应视为已经支付了版权费。涉案KTV 是否该为这些MV 买单?

  ■KTV 被曝使用侵权作品,中国音集协起诉索赔
  2013年4月9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胡先生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报称,广东中山市部分卡拉OK 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使用了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去年4月15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与胡先生一起,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和西区多家大型综合娱乐场所调查取证。
  当日,胡先生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带着公证人员到火炬开发区一间KTV 消费。随后,他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70首歌曲,其中《幸福恋人》、《无情的温柔》等30首怀疑是音协授权的作品。公证人员对涉案作品进行录像,后胡先生向KTV 索取了面额为3000元的收据及一张名片。
  经比对,胡先生和公证人员在现场摄录的涉案30部音乐电视在播放时,有显示出孔雀廊唱片公司或海蝶音乐公司的标志,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授权的30部音乐电视相同。
  在西区一间酒店的KTV 房里,音集协同样发现了30部涉嫌侵权的MV。
  音集协认为,涉案两家KTV 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于是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中山日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
  ■购买点歌设备已自带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火炬开发区的涉案KTV 辩称,涉案MTV 属于音乐作品而非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对此不享有放映权。而且,KTV 在安装、购买点歌的机器设备时已经同时取得MTV 的原始视听资料,并支付了全部费用,应视为已经支付了版权费。
  西区的KTV 辩称,他们不存在复制音像作品的行为,因为所有歌曲都是该公司购买的点播系统里的歌库自带的。即使要告,音集协也应该是起诉MTV视频销售方、制作方。不过,两家被告的KTV 都没有提供他们向第三方购买点歌系统的凭据。
  此外,两家KTV 都在庭上称自己经营状况不佳,认为音集协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KTV 所获得的利润与所播放的MTV 并没有直接关系,即使他们存在侵权,相关赔偿数额也应降低。
  ■法院认定部分作品侵权,两家KTV 被判赔共4.8万
  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两家涉案KTV 里被起诉的侵权作品,是《擦肩而过》和《流行歌曲经典》音乐电视专辑里的MV。两张专辑所属的唱片公司都和中国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此外,专辑背面都标示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也都注明了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法院认为,在音集协提供的30首涉嫌侵权作品中,《无情的温柔》、《雪绒花》等18部音乐电视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余12首MV 只是采取了镜头拉伸、场景移换等摄制方式的变化,背景画面较为简单,缺乏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这些作品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由于两家KTV 辩称是购买点歌设备时自带的音乐,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西区涉案KTV 为19首MV买单2.7万元,火炬开发区涉案KTV 为18首MV 买单2.1万元。由于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权有关的侵权行为,法院驳回了音集协要求两被告登报致歉的诉求。
新闻延伸
中山多家KTV或将陆续成为被告
  根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已运营5年,目前已有78 家唱片公司会员,授权曲目111208首,协会管理的作品涵盖了卡拉OK 市场使用中的95%以上。
  记者了解到,虽然本次诉讼,音集协只是对火炬区和西区两家涉案KTV 的其中30首作品进行起诉,但不排除该协会将会对剩余其他歌曲另行起诉。此外,中国音集协此次到中山维权,共在我市20家KTV 娱乐场所进行了公证取证,目前法院已判决的案件仅为两起,近期或将有更多KTV 经营者坐上法院被告席。

 
本报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陈泳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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