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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被法院查封


2014-04-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11 第 702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湖北的龚女士看中了火炬开发区一套二手房,交付定金后卖家周女士迟迟没有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而后房产遭法院查封,周女士更是不知所踪。龚女士把周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一法院判决周女士支付双倍定金12万元。
  2013年4月12日,龚女士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绿茵丽都嘉州花园一套房子。龚女士很快和周女士签订了合同,约定房子以37 万元成交,定金为6万元。卖家周女士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0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于赎楼当日起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第九条规定,如周女士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龚女士。
  合同签订后,龚女士先后向周女士支付了定金共计6万元。收到定金后,周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注销抵押登记。经多次催促,周女士在2013年7月1 日向龚女士归还了4万元定金。随后,龚女士发现周女士的手机关机,而且该套房产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
  龚女士随后向市第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周女士立即向她支付双倍定金8万元(扣除已返还之4万元)。周女士下落不明,既没有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周女士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周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扣除已返还的4万元,还需返还8万元。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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