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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因经济纠纷离婚


2014-04-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22 第 703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夫妻牵涉对外债务,两人都负有清偿责任,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婚内借款,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认定?昨日,市第一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错综复杂的离婚纠纷。黄圃镇的宣先生因借款问题与妻子杨女士产生争执,先后被岳母两次告上法庭。今年年初,宣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一对再婚的夫妇最后劳燕分飞,杨女士拿回了6.7万元借款。


  ■官司一:因借债纠纷,男子被岳母告上法庭
  2011年9月,41岁的黄圃人宣先生通过婚姻中介所认识了比自己大3岁的杨女士。双方相识后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各自带着孩子,因此也没有再生育小孩。
  杨女士的孩子在石岐上学,为了照顾孩子,杨女士再婚后大多住在石岐区的母亲家,只有周末偶尔到黄圃与宣先生相聚。婚后两人一直聚少离多,没有多少时间培养夫妻感情。宣先生说,岳母邓女士对他并不满意,妻子住在岳母家时,岳母时常无缘无故挑拨宣先生与杨女士的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日渐疏远,2012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
  宣先生在中山经营一间公司,在结婚当天,他还向杨女士借了5万元,并写下了借据。杨女士称,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宣先生又从她母亲那里借了10余万元。2012年11月29日,宣先生被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5万余元借款。该次诉讼以岳母邓女士证据不足败诉告终,也进一步加剧了宣先生和杨女士的矛盾。
  ■官司二:岳母再次起诉,10万借款被判由女儿清偿
  2013年4月7日,邓女士又一纸诉状把女婿宣先生、女儿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夫妇俩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邓女士称,是宣先生通过她的女儿向她借了10万元,为此她提供了2011年11月23日到同年12月2日的取款记录,和一份签有宣先生、杨女士名字的借据。
  对于该借据,宣先生大呼冤枉。他辩称,岳母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为了再次起诉,便串通女儿进行虚假诉讼,企图以此方式侵占宣先生的合法财产。该份借据是杨女士在宣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宣先生签名向邓女士出具的。
  该份借据是杨女士立下的,法院认定该借款属于杨女士个人债务,宣先生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圃法庭一审判决杨女士向其母亲清偿借款10万元;并驳回了邓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邓女士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官司三: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获判拿回6.7万元借款
  今年年初,宣先生向市第一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他在诉状中称,妻子串通岳母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宣先生对杨女士的夫妻情谊。宣先生现已心力交瘁,对杨女士没有任何希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据此,宣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杨女士对宣先生起诉离婚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她甚至认为宣先生和她结婚的动机都不纯。她认为,在结婚前后,宣先生陆续向她和母亲借款25 万多元。邓女士无奈提起诉讼,宣先生以此事向杨女士发难,就要求离婚。
  “我们两人都是再婚,能结合在一起实属不易,我作为一个想过正常家庭生活的女人,竭尽全力地借钱给宣先生经营公司,又怎样无端地通过打官司来谋取宣先生的钱财?”杨女士在辩解里称,她将婚前财产借给宣先生16万余元,参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发生婚内借款,应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宣先生在离婚时应一一清偿。
  法院认为,杨女士主张她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7月19日期间分14次向宣先生借出了16.16 万元。对于结婚当天的5万元借款,法院从生活常理分析,认定双方借款的意向发生在结婚前,款项也是杨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宣先生应以个人财产向杨女士偿还。
  此外,杨女士还在2011年11月23日、26日转账支付1.7万元给宣先生,因有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为凭,法院也认定为是宣先生的个人债务,应以偿还。杨女士主张的16万余元中,有5.7万余元因无法证明款项来源是公司财产、夫妻财产抑或个人财产,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还有3.7万元属于婚前借款,法院不在这次离婚诉讼中审理。
  最终,杨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拿回了婚内借款6.7万元。该离婚纠纷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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