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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索赔万余物业担责三成


2014-04-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24 第 70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核心提示】到朋友家中做客,下楼发现丢了摩托车,坦洲镇的梁先生在2012年1月就遭遇了这么一件倒霉事。更让他郁闷的是,涉案物业公司完全否认曾发生被盗一事,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梁先生拿着1元停车发票索赔1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承担三成责任。双方都不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先生不得不为自己的大意承担大部分责任。
  ■案由:车主到朋友家中做客丢了摩托车
  2012年1月28日晚8时许,坦洲镇的梁先生驾驶摩托车到某小区探望朋友张先生。进门时,梁先生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1元停车费,物业公司给梁先生开具了1元的定额发票。梁先生将车停在小区5栋2单元门口,锁了车头锁后并没有加其他锁具就上了楼。
  当晚11时50分左右,梁先生从朋友家中下楼,发现摩托车被盗,当即向坦洲康泰派出所报案。由于涉案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有一个出入口。物业公司提供的车辆进出登记表显示,梁先生的摩托车在当晚10时13分离开小区。
  梁先生和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双方闹上法庭。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梁先生花6000余元买来的摩托车价值12500元(含入户指标)。
  ■争执:车子是否在小区丢失,物业该不该担责?
  物业公司在庭上辩称,梁先生并不是他们小区的业主,因此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双方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基础。
  梁先生的朋友张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称梁先生到他家做客直至晚上近12点离开。梁先生下楼后发现摩托车被盗,便打电话给他一起寻找,两人发现小区消防门被打开了。梁先生和张先生通过保安查看小区闭路电视,发现是三名男子把车子偷走了,其中一人将梁先生的摩托车推至消防门处,再打火将车开走。
  梁先生认为,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摩托车是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安装有摄像头,对于该案应该提供相关视频资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物业公司则称,张先生与梁先生是朋友,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张先生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并没有提及消防门被打开一事,因此不能以此认定车子是在小区被偷走了。
  ■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过错,物业担责三成
  市第一法院根据梁先生、张先生的笔录和警方的调查认定,梁先生的摩托车确实是在小区里被盗了。涉案小区保安收取了梁先生一元管理费并开具发票,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且只有一个出入口,人员进入小区时需要登记。但物业公司在犯罪嫌疑人进入小区时没有进行登记,因此物业公司确实有疏忽。而梁先生停车后只锁了车头锁,没有上其他锁具以保证车辆安全,他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市第一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2500元车辆价值+1400 元评估费)的30%,即4170元给梁先生。一审判决后,梁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太少了,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赔偿。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都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陈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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