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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搜出手枪冰毒


2014-05-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5-08 第 705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2013年3月,坦洲警方在某出租屋内查获近80克冰毒和一把自制手枪。虽然被告人张某平辩称毒品和枪支都是室友黄某所有,但法院根据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留言等证据认定,张某平以贩养吸。市第一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枪罪对张某平判刑16年,张某平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张某平1975 年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市第一法院判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刑满释放后,张某平在坦洲镇振兴南路四巷租下一间屋子,并以该据点贩毒。
  2013年3月20日,警方在坦洲镇汇翠山庄阳光公寓将张某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8包 (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5.73克)。随后,警方用缴获的钥匙打开张某平租住房屋,缴获1支自制仿64式手枪和2发子弹,还有净重79.39克的冰毒。
  在被羁押期间,张某平有举报他人的立功表现,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罚。一审判决后,张某平提起上诉,他辩称警方在出租屋内查获的冰毒和枪支都是室友黄某留下的,涉案的手机也是黄某的,他平时只是拿来听歌。
  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张某平所持手机曾有多条贩卖毒品的相关信息,且购毒人员所称的“师傅”就是张某平的绰号。
  警方在缴获该手机后,曾有吸毒人员主动拨打该电话购买毒品,警方在在约定交易地点抓获吸毒人员杨某、胡某某,两人均指证从张某平处购买毒品。
  市中级法院认为,直至张某平被抓获之时,吸毒人员胡某某、杨某仍向该手机发送购买毒品的短信,证实该手机并非像张某平所称仅用于听歌,而是一直用于贩卖毒品。警方在张某平的出租屋内搜出大量毒品,并且有房东证实该出租屋是张某平一个人居住,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平的犯罪事实。
  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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