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搭乘免费车受伤能要求司机赔偿损失吗?


2014-05-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问:我老家在农村,交通不便利,2014年3月12日,正好是我们镇圩日,我因有事需要到镇上办理。当时,我隔壁的杨某正准备开摩托车去镇上,我便搭他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杨某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左脚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我要求杨某赔偿我部分医疗费和经济损失,他说他是免费搭载我,因此可免除赔偿责任。请问,杨某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吗?

  广西凌云 吴先生

  答:你无偿乘坐杨某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你是无偿搭乘杨某的车辆,你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杨某仍有义务将你安全送抵目的地。你搭乘杨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

 
向星州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打官司怎么写起诉状?“满分攻略”来了!
聚焦!
中山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