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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赔偿款企业侵吞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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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5-15 第 705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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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受伤,在获得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补偿后,还能否获取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东升镇一塑料制品公司在支付了受伤员工补助金后,把保险公司支付的3.6万余元团体意外险赔偿收入囊中,后被受伤员工在去年8月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塑料厂终审被判归还3.6万元理赔款。 ■案情回顾 企业侵吞员工保险赔偿款 广西人梁某定曾是东升镇某塑料制品公司员工。2010年9月,该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梁某定在同年10月成为被保险人,不料在20天后就因工受伤。送院治疗后,梁某定被认定为工伤及五级伤残。 受伤后,梁某定从社保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从该公司处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补偿。其间,梁某定以工作时不慎致伤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关保险金。保险公司将36080元理赔款转到梁某定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塑料制品厂把这笔钱拿走。工厂的理由是,他们与员工对理赔款的归属有口头约定。 ■庭审焦点保险赔款可否作为补偿归公司? 2013年8月,梁某定在事发两年后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塑料制品公司归还保险理赔款。塑料制品公司辩称,他们是为了降低用工风险,才向保险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而且经协商,梁某定同意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团体意外险所得的赔偿款可作为补偿归公司所有。 因此,公司是在这种情况下才直接出资为梁某定购买此团体意外险。该公司认为,梁某定签署了代领理赔款项委托书、还把身份证原件交给公司直接办理收款银行账户等,足以证明梁某定确实同意公司直接收取美亚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 ■法院判决 企业应归还员工的理赔款 法院认为,虽然塑料制品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论保险费由谁支付或实际承担,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在没有经被保险人梁某定同意的情况下,塑料制品厂无权拿走保险理赔款。 至于该塑料制品公司辩称,他们已对梁某定作工伤赔偿,从而可以获得那3万余元保险理赔款,法院认为这一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该公司辩称的曾与梁某定对理赔款的归属有口头约定,但又拿出证据来证实,法院也没有采纳这一辩解。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令塑料制品公司向梁某定返还保险理赔款3608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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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胡建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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