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顾建兵 张达军) 为了在交通事故中能多获得赔偿,被害人张女士请单位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被扣发工资和奖金的证明。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提供虚假误工证明、妨碍民事诉讼的南通市某医院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张女士系南通某医院职工。去年2月4日,申某驾车与驾电动车的张女士发生碰撞,致使张女士受伤,电动车及衣物损坏。经交警认定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张女士将申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张女士提交的由南通市某医院盖章的扣发工资及奖金的证明存在疑点,且张女士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承办法官依职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先后调取了张女士的工资卡往来明细及相关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证实张女士实际未被单位扣发工资、奖金,南通市某医院盖章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证据。鉴于该医院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事实上,单位为员工出具虚假证明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审判秩序,对于出具证明的单位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该案承办法官王风华介绍,本案中,医院为职工张女士出具虚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故应当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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