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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看热闹摔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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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5-21 第 7065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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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一家快递服务部搬运工不慎从皮带运输机上摔下致骨折,一起看似简单的工伤认定却掀起诉讼波澜。快递服务部负责人罗某泉否认伤者是服务部的员工,并以伤者是私爬运输机看打架摔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人社局的认定无效。这起行政诉讼案历经近两年时间,近日在市中级法院审结。罗某泉终审被法院驳回诉求,覃某新因工受伤的认定有效。 ■案情回顾:快递搬运工从运输机摔下致伤 罗某泉的快递服务部在2004年登记成立,并将搬运业务工作承包给陈某富做。陈某富没有营业执照,雇了覃某新等人从事搬运工。 2012年2月23日5时左右,快递服务部发生一起意外。覃某新在货场整理货物时,两名工友因小事产生争执,继而动手。覃某新看得入神,不慎从皮带输送机上摔下致伤,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右腕关节扭挫伤等。 2012年4月10日,覃某新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该案后,向快递服务部发出协查通知书,要求该服务部负责人罗某泉在5日内对覃某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罗某泉对此没有回应。随后,人社局对覃某新的4名工友和快递服务部经营者罗某泉进行了相关调查。 2012年7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认定覃某新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罗某泉的快递服务部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陈某富因无营业执照而不具备用人资格,因此这一工伤保险责任由快递服务部承担。 ■庭审辩解:私爬运输机看热闹受伤非工伤 2013年10月15日,罗某泉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罗某泉认为,快递服务部与陈某富之间是业务承包关系,陈某富召集的工人完成搬运后,陈某泉一次性向陈某富支付全部搬运费用。 陈某富完成搬运后,会带着覃某新等人到其他地方承揽搬运活动。因此,双方存在临时性、一次性的劳务提供和付酬关系,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覃某新受到的伤害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罗某泉提出,根据人社局的调查笔录显示,覃某新是爬上停止运转的运输带,转头看工人打架而跌落受伤的,爬上运输带是明令禁止的。据此,覃某新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出院证明、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等可以认定覃某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而承包人陈某富因为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覃某新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罗某泉经营的某快递服务部承担。 ■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工伤认定 罗某泉一审败诉,后在今年初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认为,罗某泉声称覃某新违反工作禁令,爬上运输机观看员工打架导致摔伤,但覃某新和人社局调查时的在场证人都反映,覃某新是整理货物时不慎摔伤的。 虽然两方说法不相符,可以明确的是,覃某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下致伤,虽然货场规定不可爬上输送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覃爬上输送机整理货物的合理性;而当覃站在运输机上,恰好有其他员工打架,引起他观望致使不慎摔伤,因为不能否认他爬上输送机的合理性,因此,罗某泉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覃某新的工伤认定被维持,谁该为此埋单?市中级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陈某富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所以罗某泉应承担这一责任。法院在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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