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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索赔败诉法院免其诉讼费


2014-05-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5-27 第 707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我市一名女子在遭遇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后,以医院存在医疗事故为由起诉索赔115万元。近日,市中级法院结合当事人李女士的家庭情况,对她作出了免交1.5万元诉讼费的决定。
  石岐区的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我市一家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李女士认为医院对她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便起诉到法院索赔115万多元。按照法律规定,李女士需预交1.5万元的诉讼费用。李女士在提起一审诉讼时向市第一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获准予缓交。
  经一审判决,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李女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申请。市中级法院在二审立案时认为,李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定的缓交情形,对其准予缓交。但在二审中,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只被支持了6000余元。
  李女士已构成一级伤残,其丈夫不得不辞去工作照顾李女士,家庭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而且李女士属低保户,石岐区法律服务所为李女士提供了免收代理费的司法援助。结合其实际情况,法院对败诉的李女士准予免交1.5万元的诉讼费用。
  据悉,2013年,我市法院审查司法救助申请103件,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批同意缓减免案件29件,金额14.88万元。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牛庆利 苏庆添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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