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七旬姐妹对簿公堂诉争父母遗留房产
|
|
2014-06-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05 第 708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七旬姐妹诉争父母遗留房产 漫画/蔡文强 一间存在了大半个世纪的祖屋,牵出了七旬姐妹诉争遗产的纠纷。2012年底,居住在中山市东区的廖善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把这名年近七旬的老妪告上法庭的,是大她3岁的姐姐廖若和。 在香港居住的廖若和向中山市第一法院起诉,以妹妹侵占了父母遗留的房产为由,要求确认她占有房产所有权的一半。这起官司打了一年半时间,近日终审落下尾声。廖善美拒绝出庭应诉,法院判决姐妹俩各占一半房产。 案情回顾 姐姐起诉妹妹欲拿祖屋一半产权 1942年,廖氏夫妇生下了大女儿廖若和,廖善美则在1945年出生。廖氏姐妹在1949年失去了父亲,后和母亲黄氏在东区的祖屋里相依为命。1966年底,廖若和出钱重修过左侧祖屋的上盖,又在1983年出钱在原来两间屋子的后面加盖了一处房子。廖善美结婚后因为没有房子住,黄氏心疼她就叫廖善美夫妇搬回了娘家住。 后来,廖若和嫁去香港,廖善美留在了村里。黄氏在2001年病逝。廖氏夫妇相继过世后,留下了这套祖屋。廖善美一直住在祖屋里,她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为祖屋办理了土地登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 2005年初开始,廖若和向当地村委和东区办事处提出妹妹侵占父母遗产及共同财产的问题,村委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和解。协商无果下,廖若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50%的份额归廖若和所有。 庭审焦点 产权归属溯源,双方各执一词 廖若和认为妹妹对于祖屋不享有全部产权,她认为祖屋的大部分是双方的父亲留下来的,而且她两次修葺房屋,廖若和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益。因此,祖屋应由姐妹俩共同继承。 廖善美没有到庭应诉,但在之前的协商中她坚持认为,父母留下的祖屋,她是进行过管理修缮的。而且,廖善美表示自己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廖善美还认为,涉案的土地和房屋已经行政机关确认核发了产权证书,在相应产权证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姐姐廖若和无权对争议的财产主张权利。因此,诉争房地产理应归廖善美一人所有。 法官说法 房产权的实际归属与登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申请推翻 这套存在了大半个世纪的祖屋,产权归属该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廖善美对诉争土地进行初始登记时,她在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土地权属来源”一栏注明“祖传”;其次,多名证人均证实诉争房地产是廖家祖屋,祖屋后面添建的房屋第一层是由廖若和出资兴建的;再次,当地经联社社长也证实诉争房地产中的祖屋在廖善美出生前就已存在了。 法院结合这些证据,认定祖屋是由廖若和、廖善美的父母遗留下来的,姐妹俩只是对屋子进行了添附和修缮。 但是,廖善美已经取得了祖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如今物权归属发生争议,她持有的证件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廖善美虽分别在1996年和2004年对诉争土地和房产进行了初始确权登记,但该次确权是在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祖屋登记在了她名下的。这种确权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该次确权无效。 既然廖善美之前的确权无效,那祖屋依法归由廖若和与廖善美共同继承。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对共有财产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在共同共有人内部,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占有份额均等,因此廖若和主张其对诉争房地产享有50%的份额,理据成立。 2012年底,市第一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廖善美名下的涉案房地产50%份额归廖若和享有。廖善美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结果已产生法律效力。(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
|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赵伟光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