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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采砂上千万立方米


2014-06-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05 第 708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两名广州南沙区男子在承接工程时非法采砂,致大量国有矿产资源被破坏,案值1.6亿元。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非法采矿案的终审结果。被告人林某照非法采矿844万余立方米,被判刑4年半并处500万罚金;被告人梁某甲非法采矿205万余立方米,因有悔罪表现获判缓刑,并被处100万元罚金。
  林某照和陈某甲都是广州南沙区人,两人常常承接广州及周边地市的工程。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林某照、陈某甲因承接吹填喂砂工程用砂需要,在明知梁某甲(已判刑)等人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雇船到梁某甲等人控制的珠江口灯笼水道部分水域(位于我市横门东水道)非法采砂。
  中山市水利局等部门发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后,曾多次责令停止开采,林某照、陈某甲等人仍拒不停止开采作业。经认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林某照在与人承接火炬开发区某项目软基处理工程、南朗镇某温泉度假区等项目期间非法采砂约844.67万立方米。经鉴定,案发时每立方米砂价值人民币15元,林某照采砂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6亿元。而陈某甲非法采砂约205.25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638万余元。
  2012年底,市第一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林某照判刑4年半,并处罚金500万元;对陈某甲判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实林某照多次因没有采砂资格被相关部门查处,足以认定林某照、陈某甲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事实。近日,法院鉴于陈某甲的悔罪表现,在二审中作出改判,陈某甲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市中级法院对林某照的量刑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黄金娣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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