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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71万余元


2014-06-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17 第 709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古镇一家无证灯饰厂经营者,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等方式,诱骗多家灯饰配件厂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共骗得12名被害人价值714888.83元的货物后逃匿。近日,市第二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霍某龙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34岁的霍某龙是广西人,曾在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霍某龙来到中山古镇无证经营一灯饰厂,主要生产铝材灯。霍某龙先是通过小额的交易骗取了纸类制品厂、电子元件厂、灯饰配件厂等企业的信任,继而实施大额的先收货后付款交易方式,骗取被害人货物。
  2009年4月,霍某龙向一家纸类制品厂订购了3000元纸箱并以现金支付。随后,他继续向该厂订购纸箱并商定货款月结,10月前的货款都能如期支付。2009年11月,霍某龙向该厂订购了42106.83元纸箱,12月份增加到121874.06元。同年12月底,霍某龙把货物转移到其他地方并开车逃匿。同样受霍某龙诈骗的企业还有古镇一家镇流器厂、一家电子元件厂等。
  2011年9月8日,霍某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未能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遂被重新决定追逃。2012年12月30日,警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将霍某龙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法院认为,霍某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罚。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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