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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进行电话诈骗


2014-06-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26 第 7101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广东电白县男子邵某新伙同他人进行电话诈骗,负责提取和转移诈骗赃款。虽然在合伙作案中,邵某新每次仅拿到4%的诈骗款,但他因是累犯被法院从重处罚。近日,市第二法院以诈骗罪对邵某新判刑5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5月10 日晚8时20分许,一名男子拨通了张女士家中的固定电话。张女士回忆称,该男子自称是其弟“阿开”,陌生的号码是其新用的电话号码。次日,“阿开”再次打通了张女士的固定电话,称在珠海因嫖娼被警方抓获,需要交纳罚款。““阿开”将一个银行账号告诉了张女士并让她汇款,张女士从姐姐那里借得2.5万元汇入上述账号。稍后,对方又以钱不够、需要保释金为由让张女士再次汇款。张女士便先后汇了16万元至对方给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当天下午4时许她再打电话想确认“阿开”的安全时,发现对方已关机,才得知被诈骗。
  这一电信诈骗团伙其中一名成员邵某新落网后,警方搜出了118张银行卡。经调查发现,邵某新伙同林某、“国明”、“外省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电话实施诈骗,仅在去年5月6日至15日间就诈骗共计21.7万元。其中,由林某等人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假冒被害人亲友,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将钱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邵某新负责开设银行账户、提取和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
  34岁的邵某新是广东省电白县人。2011年底,邵某新因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刑1年9个月。2012年10月刑满释放后,他又一次伙同他人作案。邵某新称,他每次可以从取出款项中获得4%的好处。
  法院认为,邵某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是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对他做出上述判罚。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李肖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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