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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起诉索要货款被法院认定参与传销


2014-07-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17 第 712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3年1月15日,71 岁的石岐区居民黄某恒一纸诉状把4名老者告上了法庭。黄某恒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他称在4 名被告合伙开的“百货店”里购买了一批生活用品,对方只给了一部分货物。黄某恒向4名被告索要4.3万元和相关利息。然而法院审理发现,这起看似平凡的买卖合同纠纷,内在的实质是传销。5月6日,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某恒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在7月6日生效。
  老翁起诉索要货款,对方称是传销交易
  黄某恒向法院诉称,2012 年初,他在李某香等人经营的中山东区军圣贸易商行购买了一批生活用品并足额支付货款。李某香收款后,仅向他交付了一部分货物,剩余却一直以货物未齐为由拒不交付。黄某恒多次催促对方,要求交付货物或办理退款,但遭拒绝。黄某恒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香等人立即返还43020元和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然而,坐在被告席李某香、伍某堂夫妇俩辩称,真正与黄某恒交易的主体是非法传销组织军圣公司在中山设立的中山东区军圣贸易商行。这家店是伍某堂夫妇与周某玲、罗某英合作投资成立的。他们在中山开设的军圣分店,运作模式按照佛山军圣店的模式,即购权、送产品、返利。她之前并不认识黄某恒,是其他会员介绍过来的。她从来没有逼黄某恒购买产品。
  李某香等人认为,黄某恒所说的货款实际上是“购权款”,款项已收取,收款收据上记载的货物是购权后赠送的产品。由于军圣公司因涉嫌犯罪已停业,无法向分店供应产品,因此圣军中山店也无法向会员供应产品。李某香表示,该店曾有返利转账到黄某恒的银行账户。
  根据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军圣佛山店及其他分店为非法传销组织,涉案的500多万元赃款已上缴国库。军圣中山店与上层军圣店存在层级传销关系。因此,黄某恒作为传销会员之一也参与传销活动,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是传销组织内的交易关系,因此黄某恒无权向各被告追讨购权款。
  原告多次收到返利,法院认定不属于买卖合同
  市第一法院查明,2011年,李某香、伍某堂与周某玲、罗某英4人分别投资1.5万元,开办了传销组织军圣中山店。根据江门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香等13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李某香等人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大量购买权积分,购权款共4696226元。李某香因此被判刑一年半。
  江门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中,会员汇总表显示:黄某恒有两笔购权记录有两笔,共计2.8万余元。黄某恒的银行账户流水单显示,2012年2月26日至3月26日,李某香等人向该账户共转入了12188元。
  法院认为,虽然黄某恒起诉认为他与李某香等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法院查明,军圣中山店收取黄某恒的第一笔款项3180元,与江门法院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加入军圣公司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3000元、3180元不等的事实相符。黄某恒虽否认收到返利,但对于那三笔共计1.2万余元的进账,他没有明确解释原因,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法院因此认为,黄某恒向军圣中山店支付款项的目的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并享受返利,目的是赚取利润,并非购物,因此黄某恒与军圣中山店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黄某恒作为军圣中山店的会员,“佛山军圣模式”购权、收取赠品和返利,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他是明知而为,显然也有过错。军圣中山店各合伙人和黄某恒的过错相当,都负同等责任,因此各自的损失各自负担。法院据此驳回了黄某恒的诉求。
  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昨日就该案采访了市第一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区瑞樱。区瑞樱解释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现在有不少的传销组织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最后参与者们都血本无归。”
  区瑞樱法官提醒,公众要擦亮火眼金睛,警惕此类新型的传销组织。近年来,老年人很容易被这些新型打着“金融投资”旗号的传销组织误导而损失不少辛辛苦苦积攒的 “棺材本”, 区法官建议,社区、小区应加大对新型传销组织种类和危害的宣传,让老年人都知悉,同时也建议子女应多关心家中老人,跟他们多沟通。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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