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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诈骗618万货款


2014-09-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12 第 717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两人合谋
  微笑堂公司法人代表胡某远和生产主管严某锋,两人冒用“岳某财”的身份证于2011年7月成立了盈凯电器厂,严某锋担任厂长。
  运作手法
  2011年9月至11月中旬,胡某远、严某锋大量增加原材料采购量。微笑堂公司和盈凯电器厂生产的家电成品均由胡某远安排销售至外地并收取了大量货款,所有货款均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被支取。
  实施诈骗
  通过几种方式,胡某远、严某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91家供应商、加工商的货物及加工费共计371.063775万元;通过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佛山顺德区46家供应商的货物共计247.7233万元。
  中山一家电器公司法人代表和厂长在3个月间以远期支票、空头支票等形式诈骗百余家供货商共计618万元。这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发生在2011年8月至11月。市中级法院去年底一审对被告人胡某远判刑17年,并处罚金180万元,被告人严某锋获刑12年并被处60万罚金。两人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省高院已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两名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该案维持原判。
  ■3 个月内诈骗供应商618万货款
  佛山人胡某远是中山市微笑堂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微笑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胡某远与该公司的生产主管严某锋经密谋后,冒用“岳某财”的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于同年8月成立了中山市东凤镇盈凯电器厂(简称盈凯电器厂),由严某锋担任厂长,负责全面管理。
  从8月起,胡某远、严某锋通过盈凯电器厂向供应商采购微笑堂公司用于生产豆浆机、电磁炉等小家电的原材料及配件,两人以先履行部分小额合同,或开出远期支票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供应商的信任,并将盈凯电器厂购入的部分原材料转移至微笑堂公司。
  2011年9月至11月中旬,胡某远、严某锋开始大量增加原材料采购量,并将盈凯电器厂购入的大部分原材料运至微笑堂公司及东凤镇一处仓库,随后再将原材料转移到其他地方。期间,微笑堂公司和盈凯电器厂生产的家电成品均由胡某远安排销售至外地并收取了大量货款,后所有货款均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被支取。
  通过这几种方式,胡某远、严某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91家供应商、 加工商的货物及加工费共计371.063775万元;通过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佛山顺德区46家供应商的货物共计247.7233万元。
  2011年11月中旬,胡某远、严某锋密谋弃厂逃匿,后相继落网。警方在微笑堂查获剩余的原材料,仅价值40.15万元。
  ■两人分获17 年及12 年徒刑,一人被处180万罚金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远、严某锋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2013年11月8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远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80万。被告人严某锋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60万。两人除了退赔警方缴获的40万赃物外,还得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其余赃款赃物。
  一审宣判后,胡某远和严某锋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胡某远辩称,盈凯电器厂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该厂的经营行为与他无关,微笑堂公司与盈凯电器厂是合同关系。退一步来说,胡某远也只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远伙同严某锋先履行小额合同骗取供货商的信任,后加大采购量,以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大量货物变卖并逃匿,数额特别巨大,这种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部分诈骗行为中,胡某远又采取了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这一行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两人均犯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罪。
  而严某锋明知胡某远没有履行大部分合同的能力,而与胡某远分工合作,共同骗取他人货物,变卖后准备逃匿,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的数额均属于特别巨大,依法均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省高院据此驳回了两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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