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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收取跨年学杂费


2014-10-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1 第 721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 /解元杰

  一次性支付的6年学杂费,大部分却要以捐赠形式赠予养老院。香港居民张女士按校方的要求“捐赠”后,因孩子不适应学校教学环境欲退学,这笔5.5万元披着“捐赠”外衣的学杂费却难以拿回。张女士将民办学校和开办养老院的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捐赠行为无效。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一审判决。校方导演的“捐赠”行为被认定无效,剩余学费需退还。
  ■学杂费成捐赠费,欲退学费用拿不回
  47岁的张女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香港从事兼职保安工作。2010年8月,张女士经中山一间民办学校的招生老师赵某的招揽,决定送其子到学校就读。张女士一次性支付了儿子初一至高三的所有学费6.8万元 (包括伙食费、报名费、校服费、床上用品费、医疗费等就读费用)。
  2010年10月25日,张女士与学校签订新生入学协议书。几天之后,学校又要求张女士与某实业公司开办的老年幸福之家养老院签订一份爱心捐助协议书,将张女士交纳的6.8万元学费中的5.5万元以捐赠的形式捐赠给老年幸福之家。
  张女士称,她不认识老年幸福之家,甚至连这家养老院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为此拒签爱心捐助协议。但当时学校声称,该校与老年幸福之家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某某,若提前退学还是会按照就读的实际时间计算学杂费,剩余费用将如数退回。基于对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的信任,张女士最终在爱心捐助协议书上签名。
  后来,张女士的孩子不适应该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孩子就读了2个学期后,张女士于2011年9月6日申请退学,同时要求其退回剩余的学费5.5 万元,但是学校却以她交纳是捐赠款为由而拒绝退还。
  ■捐赠协议白纸黑字,是真赠予还是为避税?
  多次交涉后,学校仅同意退回8000元。张女士为此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要求校方与养老院返还剩余学杂费3.7万元。
  张女士在法庭上说,她缴纳的6.8万元学费都是在学校会计处交纳的。学校通过约定学费中的55000元 “自愿捐助”给老年幸福之家的形式,来掩盖非法占有其剩余学费的非法目的,签订爱心捐助协议书只是为了避免缴纳税收,学校和养老院则辩称,张女士的捐赠完全是自愿的,而且捐赠的对象也是非营利机构。所以,5.5万元并非学杂费。
  “我在香港从事兼职保安工作,月收入为港币5000元,在生第二个小孩时都是靠香港政府救济的医疗费,我根本没有能力对老年幸福之家进行捐赠,我所交的钱均是儿子读书的学费,与老年幸福之家没有什么关系。”张女士说。
  ■法院认定捐赠无效,被告应退还剩余学杂费
  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后,向市物价局调取了学校的批文。该批文显示,学校可以按照每生每学期不高于9380元的标准收取初中、高中的书杂费(含课本资料、校服费),伙食费按实收取。
  而按照张女士与该校的约定,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收据所收取的各类费用的金额仅为14680元,其中以学杂费和伙食费名义收取的费用金额为13000元,如果分摊到每个学期,平均每个学期不到1100元。这笔6年学杂费的总金额明显低于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甚至远低于成本价。
  由于张女士与学校之间并无特殊关系,学校愿意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接受张女士儿子就读的可能性极其微小。法院根据学校和老年幸福之家人员、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认定该份爱心捐赠协议书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爱心捐赠协议,老年幸福之家所收取的5.5万元实际是张女士向学校交纳的学杂费和伙食费,目的是为了规避学校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提前收取学费的规定,并且在客观上规避了国家税收。因此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市第一法院一审判令学校应退还剩余学杂费3.7万元,实业公司在老年幸福之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并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XX民办学校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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