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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医院被盗不收费不担责


2014-10-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30 第 333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不针对电动车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内发生电动车失窃案件,医院是否该担责?今年5月9日,广西人黄先生就以电动车在停车场被盗,起诉医院要求索赔。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6日,黄先生陪同李某秀到小榄某医院就诊,期间将电动车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治疗完后,黄先生发现电动车丢失,遂于当日15时左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与小榄某医院协商无果,黄先生于2014年5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32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过,该医院既没有对黄先生收取停车费用,也在停车场内张贴了提醒和警示防盗标牌,法院因此认定医院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据此在近日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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