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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收银主管侵吞10万销售款


2014-11-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20 第 724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财物流转关系也日趋频繁,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现象也日趋多发。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多起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多名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款项。
  在法院通报的多起职务侵占案例中,不乏年轻职员。1991年出生的湖北人潘某,在三角镇高平村某商场任收银主管。因一时贪念犯了罪。去年5月至11月,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款时通过整单取消、挂单、单品取消以及部分商品不过机等方式,将收取的销售款占为己有,数额约10万元。今年1月17日,潘某在老家落网,案发后退赔了17万元给被害单位,获得谅解。近日,他被市第二法院判刑1年半,缓刑3年。
  广西人杨某在佛山一间五金塑胶分厂任司机,今年1月初,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向中山的母公司送货之机,把中山公司的一批价值3.3万元的塑料粒运走,销赃得款9000元。案发后,他赔偿公司4万元获得谅解,近日被法院判刑1年,缓刑2年。
  广东阳春人陈某和林某则因没有获得单位谅解而被判实刑。去年下半年,两人在古镇的灯饰厂利用担任仓管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2.5万元的灯饰成品和配件。案发后,这些成品和配件都发还给了被害单位。陈某被判刑11个月,24岁的林某被判刑10个月。
  据市第二法院刑二庭庭长陈健强介绍,市第二法院仅2014年1至10月就受理职务侵占罪案件23件27人,判决13件15人。法院建议,公司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强化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尤其是教育新入职员工,要遵守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勿以贪念而因小失大,触犯刑法而悔恨终生。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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