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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男子中山讨债


2014-11-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21 第 7249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民间借贷纠纷,最关键的是借贷往来的账单证据。希腊男子米切尔称受主管委托在华投资,于2011 年向在中山投资的克里斯和刘小美夫妇借了74.9万欧元。米切尔以对方没有还款为由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被驳回后又在今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省高院以米切尔无代理权限、证据不足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
  ■希腊男子中山起诉 讨要74.9万欧元借款
  米切尔向法院诉称,2011 年9 月至11月期间,米切尔多次以电汇及现金形式出借74.9万欧元 (当时折合人民币为 6482295.4 元)给克里斯夫妇。后经米切尔催促,克里斯夫妇并没有偿还任何款项。
  米切尔提供了一份《在华投资计划》原稿及翻译件作为证据。他称,74.9万欧元来源于米切尔的主管西莫斯,但米切尔是实际出借人。“我多次以电汇或其他途径向克里斯夫妇交付涉案款项,由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克里斯夫妇也从没有向我偿还过任何本金和利息。”
  《在华投资计划》载明:“至2011年11月2日,投资总额已达749000欧元。该项目由米切尔的主管西莫斯委派其投资。交付予克里斯及其配偶刘小美的资金用于以下目的……”该《在华投资计划》是米切尔于2011年11月2日在中山市书写出具,克里斯夫妇签名确认。
  ■法院以原告无代理权限为由 一审裁定驳回诉求
  《在华投资计划》能不能成为借款依据?米切尔称,为了监管克里斯夫妇使用借款的情况,所以他们才出具了《在华投资计划》,让克里斯夫妇明确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该份计划虽不能反映米切尔与克里斯夫妇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是能反映出米切尔支付给克里斯夫妇款项的数额。
  不过,米切尔的这一说法遭到了克里斯夫妇的反驳。克里斯夫妇称,他们在中山市有投资,米切尔的主管西莫斯有意与克里斯夫妇共同投资,所以才产生了《在华投资计划》,但该计划没有实际发生,克里斯夫妇也从没有收取过涉案款项。
  市中院认为,《在华投资计划》明确注明,“该项目由米切尔的主管西莫斯委派其投资”。由此可见,这起借贷纠纷的出借主体是主管西莫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法院在受理后将驳回其起诉。
  因此,米切尔既不能证明他起诉是经过西莫斯的同意,也无法能证明他与这起借贷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一审以米切尔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他的诉求。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7176元。米切尔随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原告无权限证据不足 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米切尔向省高院上诉称,《在华投资计划》明确“该项目由米切尔的主管西莫斯委派米切尔投资”,由此可知米切尔是有权全权处理与该笔借款有关的所有事项的。“西莫斯将处理该笔资金的权利赋予了我,但他没有指示该笔款项如何使用、借给谁。《在华投资计划》只是载明了该笔款项的来源,我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处分该笔款项,及处理与该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
  此外,克里斯夫妇一直是与米切尔进行借款往来,西莫斯从没有与克里斯进行接触。从这两点来看,米切尔应认定为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
  省高院认为,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米切尔在庭审中的自认,涉案款项的出借主体都是米切尔的主管西莫斯。因此,米切尔与西莫斯之间就涉案款项的使用问题,符合代理与被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米切尔无法证明自己有代理权起诉。
  此外,米切尔在该案中没有提供任何借款的账单等书面证据,也无法证明他与借贷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这起借贷纠纷的适格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了米切尔的上诉。
  不过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省高院裁定市中院退回米切尔一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176元。(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漫画/美堂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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