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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怠工遭公司辞退员工起诉索赔被驳回


2014-11-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21 第 7249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火炬开发区一精密光学公司员工郭某遭单方解聘,他向公司索3万余赔偿金。公司称该员工因取得业余大专文凭打算另谋职位,为了领经济补偿金,故意消极怠工让公司解雇他。郭某去年7 月被解雇后,先是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又在去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公司属依法解聘,郭某的索赔终审被驳回,该判决已于11月16日生效。
  ■案情回顾: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
  郭某从2008年进入火炬开发区一家精密光学公司工作,任秘书一职。期间,郭某和公司多次续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16年4月。去年7月5日,郭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违反厂规。郭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聘,他向公司索要赔偿金,遭到公司的拒绝。双方协商未果,郭某于去年7月23日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300元及离职前5天的工资800元。
  2013年10月30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郭某2013年7月1日至5日工资差额183.6元,并驳回郭某其余仲裁请求。郭某不服该裁决,于去年12月向市第一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36300元。
  ■庭审焦点:公司解聘郭某是否合法
  在法庭上,精密光学公司的代理人说出了辞退郭某的进一步原因。“郭某在2013年6月取得业余大专文凭,他计划离职另谋职业,但又希望领取经济补偿金,于是故意制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消极怠工。”公司多次教育并发出3次警告后,郭某仍不改正,反而对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公司才根据规定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
  对此,公司拿出了多份证据。郭某的上司在与其谈话中了解到,郭某已领取到大专文凭,想另谋职业,但不会离职,也不会做任何工作。此外,证人叶某证明,2013年6月19日至7月5日,本应由郭某负责送资料的工作由他接替,但他无法与郭某沟通工作。叶某还表示,郭某在与行政部经理电话通话时也听见郭某有侮辱威胁的话语。
  ■法院判决:违规在先索赔被驳回
  郭某则称,他并没有消极怠工的行为,而且公司提供的证人都是在职员工,明显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此外,公司单方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使郭某丧失了通过工会救济的权利。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显示,郭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工作,但没有提供任何因身体不适而无法完成工作的医院诊断证明。结合3名证人的证言,法院认定郭某存在不服从公司安排、消极怠工的行为。
  法院审查发现,由于公司单方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时,公司工会委员会尚未成立,因此不存在通知工会的可能。法院一审驳回了郭某的诉求,他随后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一慧钟平春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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