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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索要6天“顾问费”98万


2014-12-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09 第 726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约定,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今,一些民间借贷为规避这一规定,巧立名目为“服务合同顾问费”。去年4月,黎女士把香港居民王先生、蔡先生夫妇和一间公司告上法庭,索要98万元顾问费和相应利息。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约定。法院据此驳回了黎女士的诉求。
  ■案情回顾:女子起诉索要98万顾问费
  黎女士向法院起诉称,早在2011年9月19日,她就与王先生、蔡先生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财务顾问合同。合同约定,由蔡女士向对方项目融资顾问的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期限为6天,王先生等人在签订协议当天向她支付顾问费98万元。
  为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黎女士在法庭上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调查情况说明、企业信息及收据等证据。该部分证据显示,黎女士于2011年11月委托湖南、江西等地的律师对王先生、蔡先生等人在这些地方的资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支付了调查费。同时,黎女士还对王先生等人在中山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几人在中山都有多处房地产。
  黎女士说,她已按约向对方提供了服务,但对方至今不支付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黎女士这一说法遭到王先生等人的反驳。王先生说,黎女士所称的98万元服务费,实际上是双方64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内利息。这笔借款原先是案外人郑先生借给香港一家时装集团公司100万美元,当时王先生和蔡先生是担保人。后来,时装公司无力偿还,在香港也没有财产可以给法院执行。身为郑先生朋友的黎女士,把钱代还给了郑先生,她再起诉几名被告要求还款。黎女士以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名义来收取高额利息,借款期限从9月至12月,每月32万多元。
  ■法院判决:“服务费”是高额利息,驳回原告诉求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服务时间短、费用高,而且具体服务内容也没有约定,不符合常理而且缺少财务顾问服务合同通常应当具备的条款。此外,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财务服务资质,她只是对王先生等人的资产状况进行查询,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财务顾问服务。市第一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黎女士所说的财务顾问服务费,实际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法院据此驳回了黎女士的诉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据法院介绍,此类披着服务合同外衣的借贷纠纷近两年开始出现,市第一法院两年来审结了不下5起类似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都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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