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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及标签未注明贮存条件


2014-12-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19 第 7277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超市商品包装和标签不达标,消费者能否索要赔偿?近日,市民李先生将小榄镇一间连锁超市告上法庭,他认为在超市购买的商品包装及标签有问题,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超市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向消费者退还价款并支付10倍赔偿。
  2014年4月20日至22日期间,李先生在小榄镇一连锁超市购买了酒精度为52%的“百年名匠酒”4瓶、酒精度为33%的 “百年名匠酒”4瓶、“250g透明装铁观音”6盒、“250g八角高级绿茶”4罐、“250g八角罐碧螺春”4罐,支付了价款950.4元。李先生认为,他购买的所有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都没有标明贮存条件。
  李先生以超市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注储藏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起诉诉至市第二法院,要求超市退还价款并赔偿十倍价款。超市在法庭上辩称,产品贮存方法是在常温保存,在外包装有显示。如果李先生认为有重大误解至意思表示失常,应提起其他诉讼,而不是以食品安全为由起诉。为了保证他人的食品卫生安全,超市不同意退货退款,更无需赔偿。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本案中,李先生向超市购买的食品包装及标签上都没有标明贮存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而食品的贮存条件与保质期息息相关,不同的贮存条件直接影响保质期的长短,进而影响食品安全。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而不应对外销售。
  法院一审认定超市销售包装或标签上没有标明贮存条件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应给李先生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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