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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对簿公堂争股权遗产


2014-12-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24 第 728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书面和口头等多种方式,要求也不一样。今年7月,东凤镇同父异母的四兄妹因父亲的股权遗产对簿公堂,原告拿出一份其妻子代书的遗嘱,欲独占父亲股权遗产。记者昨日了解到,因该份遗嘱不符合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诉求。
  ■老人离世,四兄妹争夺股权遗产
  胡国强是东凤人,在经联社有股份。2008年9月,90岁高龄的胡国强离世,他的四名子女因父亲的股份遗产产生纠纷。由于三兄妹不同意分配方式,村委会自胡国强去世后,一直将股份暂扣,没有进行分配。
  老二胡铁兵说,父亲在世时曾到村委会要求把自己的股份从2008年1月开始转至他名下,并立下了书面证明,当时还有村主任和村委会会计等见证。父亲离世后,胡铁兵欲继承股份,遭到其他三名兄妹的阻挠。今年7月,他起诉到市第二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父亲2008年开始到以后的股权和分红都归他所有。
  不过,胡铁兵的这一说法遭到了胡玉强三兄妹的反驳。胡玉强称,2008年1月时,父亲已经病重,他根本没有到村委会转移股份。“父亲病故前曾明确以后的股份分红将平分给三个儿子。而且,父亲一直都在老三家中居住,直到病重时才住到胡铁兵家中。我们去探望父亲时,遭到胡铁兵拒绝。”胡玉强认为,胡铁兵是想独占父亲的股份分红。
  ■遗嘱不合规,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双方各执一词,胡铁兵拿出了一份有村委会盖章的证明复印件,上面的内容确实写着胡父欲将股份过户给胡铁兵。庭审过程中,胡铁兵坦诚这份证明并没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该份证明是胡铁兵的妻子写好后交给胡父签名的。
  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铁兵承认证明确由其妻子所写,而且胡国强签名时,除胡铁兵的妻子外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明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此外,胡铁兵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份证明上的签名就是胡父所签,因此该遗嘱无效。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胡铁兵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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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遗嘱,你知道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对于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一慧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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