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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建违规工程贿送钱财两名建筑商因行贿被判刑


2015-01-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27 第 731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工程违规不是尽快整改,而是想着法子通过贿送他人钱财来解决。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市两名建筑工程的负责人都因行贿罪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吴某是我市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2014年5月27日在公司办公室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他人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9日,吴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吴某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火炬开发区马安村工业厂房及员工集体宿舍工程并中标后,将工程违规分包给王某(另案处理)。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期间,吴某为使其违规分包的工程能够顺利开展等,先后三次向时任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周某(另案处理)贿送现金15万元。
  市第一法院认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他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吴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结合吴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于近日对他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在该院刚审结的另外一起行贿案中,被告人张某对市安全监督站正副站长行贿共计10万余元。张某是我市一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经理,并经营两家相关公司。
  2004年至2014年,张某为使得其承包的工程顺利开展,先后以“过年过节慰问金”、好处费等名义向时任市安监站副站长罗有华贿送7.55 万元。2011年10月,张某请时任安监站站长陈林奎帮忙组织广州的一家施工机具检测公司进入中山市场,先后向陈林奎贿送好处费共3万元。
  近日,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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