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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沙溪社会事务局局长刘彼加犯贪污罪受贿罪共获刑13年


2015-01-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27 第 731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任职1年多时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40 多万元救助金,9年间收受校服供应商33万贿赂款,原沙溪镇社会事务局局长刘彼加于2014年3月被捕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彼加及其家属退还了73 万余元违法所得,但依然难逃法律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市第一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刘彼加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任职期间伪造资料骗取40 万救助金
  2013年11月8日,中山市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时任沙溪镇政府社会事务局局长的刘彼加涉嫌违规侵占财政专项资金。次日,沙溪镇党委、纪检工作等部门工作人员约谈刘彼加,刘彼加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犯罪的事实。
  2014年3月5日,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刘彼加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刘彼加当天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彼加犯贪污罪、受贿罪。
  经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刘彼加担任沙溪镇政府社会事务局局长,负责审核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款、沙溪镇红十字会临时困难救助款申请对象等工作。
  期间,刘彼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申请对象资料,先后多次骗取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款、沙溪镇红十字会临时困难救助款共计40.72万元归个人所有。
  ■落网后主动供述受贿33万犯罪事实
  刘彼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1994年至2000年、2006年至2009年,刘彼加担任沙溪镇政府教育办主任、教科文卫办主任。当时,刘彼加负责沙溪镇区学校校服的订购和供应管理。
  谭某某 (另案处理)为取得竞争优势,多次向刘彼加贿送好处费。在刘彼加帮助下,谭某某成为沙溪镇区学校校服供应商。多年来,刘彼加共收受谭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33万元。
  刘彼加被调查后,向沙溪镇政府退回贪污赃款40.52 万元。2014 年 5月12日,刘彼加的家属代其退缴受贿赃款币33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刘彼加的家属代其退缴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余款2000元。
  ■法院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13 年徒刑
  市第一法院认为,刘彼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此外,刘彼加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彼加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贪污、受贿违法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刘彼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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