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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租代购小车付首期款不再交租金


2015-03-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04 第 7352 期 A8版   【收藏本文
  给个首期,每月支付一定租金,3年后只需再交100元轿车就属于租车者。2014年6月,广东信宜人谢先生与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以租代购”的合同。在付了2万余元首期款和保险杂费后,谢先生次月就没再交租金,后被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谢先生违约,需返还车辆并承担违约金,而他的2万余元首付款也拿不回了。
  ■案情回顾“以租代购”买车,次月就停交租金
  2014年6月20日,30岁的谢先生在前程汽车服务公司看上了一辆马自达轿车,并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该辆车。双方的合同显示,该马自达轿车租车费为78694元,租期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租金分36期支付,每月为一期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005元。
  谢先生需要先支付首期款21900元以及保险费8331元,还有第一期租金3005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后,汽车服务公司在确认谢先生没有违约行为且没有任何欠款后,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过户给谢先生。
  这份合同同时还约定,首付款属出租方所得,出租方收取保险杂费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和有关部门缴费。出租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退还首期款和保险杂费。同时,如果谢先生连续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强制收回所租出车辆,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回等。
  ■法院判决租车者违约,需还车并支付违约金
  谢先生支付了以上款项后顺利拿到了车。让汽车服务公司意外的是,他们从第二个月开始就没再收到过谢先生的租金。前程汽车服务公司在催告多次无果后,于2014年8月21日将谢先生告上法庭。
  同时,汽车服务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涉案的马自达轿车在2014年9月9 日被东莞警方查扣,后交由前程汽车服务公司保管。谢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交答辩书。市第二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向谢先生交车后,谢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谢先生需返还车辆并支付违约金。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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