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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即遇交通事故车主垫钱后向买车者追偿


2015-03-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24 第 737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一辆1500元成交的二手摩托车引发了 1.5 万元的追偿权纠纷。2014年 10月,惠州男子刘某波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湛江人潘某发支付刘已代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5万元。刘某波把车子卖给潘某发,但车辆还没过户就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
  2013年4月25日,刘某波把一辆男装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中山一间修车行工作的潘某发,并约定“买卖车钱两清,此车从交易日起,一切使用权归买车人所有,如果此车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由购车方负全部责任。”这辆摩托车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双方交易后也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8月23日,张某华驾驶该辆摩托车与安某玉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华与对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由于该摩托车登记的车主仍是刘某波,后安某玉将张某华及刘某波告上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刘某波与张某华被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27080元给安某玉。案子在执行阶段,刘某波与伤者安某玉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波向安某玉支付1.5万元了结纠纷。
  刘某波支付完这笔钱欲找潘某发协商追偿款项,但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刘某波将潘某发告上法庭。
  潘某发在法庭上辩称:“协议里的‘买卖车钱两清’只是说钱买卖车辆的钱结清了,他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已经交付给了我,但没有实际过户。”潘某发称,这1.5万元是刘某波与张某华连带承担的,刘某波可向张某华追索7500元。即使他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在7500元范围内承担。
  市第二法院认为,从协议书来看,“买卖车钱两清”的意思应是车辆及购车钱双方同时交付结清。作为在摩托车行工作的潘某发,熟识二手摩托车的交易手续,他的解释既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也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认定,车辆已经交付给了潘某发。
  关于赔偿,这辆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车子已经由刘某波转让给潘某发,潘某发就成了该车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权人,因而潘某发也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而潘某发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是已经合法转移或被人非法使用,他应当与张某华共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波向安某玉支付15000元的行为,属于代替潘某发履行赔偿受害人安某玉损失的行为。近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潘某发被判支付1.5万元给刘某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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