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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熊大”遭侵权


2015-06-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本文
  《熊出没》是近年来热播的动画片,其中的卡通形象可谓家喻户晓,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不法商家看到了这一商机,便铤而走险打起了“熊大”的主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的一家超市因销售印有“熊大”图案的童装被告上了法庭。6月9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称,《熊出没》动画片拥有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该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形象脍炙人口,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享有 “熊大”等形象的著作权。原告发现,通州某超市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印有“熊大”形象的童装,侵犯了其对“熊大”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通州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调解下,被告超市自愿赔偿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法官说法■

  零售商应加强自我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动漫形象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据了解,华强公司在南通范围内已经打了好几场维权官司,被告多是商场和超市。承办法官认为,由于商场、超市等零售商提供统一的服务和发票,且从供应商的销售金额中分成,是侵权个体中的“显著”目标,容易成为维权案件的被告。因此,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应加强自我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要从进货源头把好关,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知识产权及侵权赔偿事宜作出约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权利的文件。其次,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应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授权许可。再者,一旦发生侵权,应积极应诉,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供应商追偿。
 
方 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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