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7775号 熊常宜: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应信与被上诉人李华文、中山市利鸿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熊常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7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404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404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40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利鸿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熊常宜、张应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华文连带赔偿损失23480.9元;四、驳回李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06元(李华文已预交),由李华文负担784元,由张应信负担174元,由中山市利鸿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负担354元,由熊常宜负担274.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张应信已预交1586.06元),由张应信负担129元,由中山市利鸿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熊常宜负担129元。中山市利鸿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熊常宜、张应信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分别将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4元、274.06元、174元迳付李华文;中山市利鸿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熊常宜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分别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129元迳付张应信。张应信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06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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