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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创新机制运用典型案例


2025-04-03  【收藏本文


4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山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十五年实践白皮书(2010-2024)》。

为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导向、指引作用,《白皮书》在深入分析家事纠纷案件规律、系统总结审判经验、充分提炼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发布10件家事审判创新机制运用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婚姻修复指导、离婚财产申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指导、“父母课堂”、反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多元联动解纷等方面,充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良好氛围,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崇德尚法向善。


一、婚姻修复指导,两人重修于好——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山法院原创婚姻修复指导的第一例。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精神:家事审判不仅关注财产利益、更要关注情感利益。本案例是中山法院贯彻家事审判婚姻修复职能的成功实践运用。离婚诉讼中,法官携心理咨询师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区分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对婚姻危机的当事人,法官指出婚姻出现问题的症结,提出婚姻修复指导计划,并尽可能调解和好处理。对于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要求被告出具婚姻修复计划,就挽救婚姻关系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基本案情

李云(化名),女,37岁,某医院护士;高小川(化名),男,37岁,某私立医院院长。两人是老乡兼大学同学,于2006年结婚,2008年生下女儿。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冲突。20153月,因两人的一次争吵最后通过报警处理,此事导致二人分居,分居后两人的关系更为紧张。李云于2016年到法院起诉离婚。

办案过程

庭前调解阶段,李云听到高小川说不愿意离婚时,情绪非常激动,需要吃药维持镇静。“如果离不掉或者孩子不判给我,我宁愿去死。”李云哀嚎道,而高小川则认为婚姻没有大问题,坚决不愿意离婚。

鉴于此,法院启动“冷静期制度”,在此期间,征得李云同意,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5次疏导后,李云的情绪问题得到解决,心智得到恢复。承办法官借此全面掌握他们婚姻的情况后,结合心理疏导报告,判断此案例属于婚姻危机,可以挽救,于是要求高小川积极做出婚姻修复计划。

几天后,高小川将《婚姻修复计划书》提交给承办法官。经审查,承办法官认为其修复计划过于空泛,操作性不强,需要法院积极介入,帮助他们共同修复婚姻。双方同意。

于是,法院让当事人双方填写《婚姻关系调查表》,进一步诊断婚姻家庭关系,让他们女儿“玩沙盘游戏”、“作儿童心理画”了解她对父母离婚的态度以及心理健康水平。后法院出具《婚姻关系诊断评估表》,为他们拟定科学可行的婚姻修复计划。李云和高小川十分赞同法院的婚姻修复计划并表示积极履行。最后两人手牵手离开法院。

两个月后,承办法官电话回访李云,她表示婚姻家庭正往积极的方向发展;一年半以后,李云主动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感恩法院为他们家庭做的努力。

本案例获《人民法院报》报道,原创的婚姻修复指导制度载入《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二、离婚财产申报不实,少分兼受罚——王虎诉白蔷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2年中山法院原创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对离婚财产申报不实者发出首例处罚决定的第一例。因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对婚姻存续期间弱者的财产的知情权是难以保障的。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里,弱者一方对对方财产的举证十分困难,找寻难度大;法院耗尽司法资源无期限地为一方当事人调查财产,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厘清对方几十年的财产更是十分困难。如此,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十分困难。这样立法的真空导致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增加,原婚姻法虽规定了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但因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从而难以适用该条保护弱势方的权利。这对离婚案件合理分割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利。在信用制度尚不透明的时代,构建强制性的婚姻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探索创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从程序上将当事人财产申报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相结合,既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亦缓解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因大量主动调查取证引起的司法资源紧张状况;在实体认定上将当事人财产申报与隐匿财产认定挂钩,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认定的困难,为法官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亦对具有转移财产动机的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以防止该类情形的发生,敦促夫妻间的诚信。

基本案情

王虎(男,化名)与白蔷(化名)于2003年相识,次年8月在兰州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在中山生活了5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2009年,白蔷跟随王虎到广西做生意,由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白蔷于20128月回到中山跟父母一起生活,王虎则回到兰州,两人一直分居。王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诉请离婚。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王虎认为有三样:一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克莱斯勒小汽车,一套登记在白蔷名下的房产,一只藏獒。白蔷对王虎所列的财产有异议,称丈夫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98万元,王虎予以否认。

 办案过程

白蔷向法院申请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要求双方进行财产申报。在财产申报时,王虎对98万存款没有申报和说明,只提供了另外两个存款数额不大的银行账户。经法院调查审理,法院要求王虎就白蔷提出的保险理财款的去向作出说明,王虎在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只能承认其隐瞒、转移财产98万元。因此法院判决房产、藏獒归白蔷所有,小汽车归王虎所有。对于隐瞒的98万元,法院根据夫妻财产的价值、王虎转移财产的数额及恶劣程度,依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定王虎向白蔷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65万元。王虎在财产申报时不如实申报其银行账户,并存在转移大笔资金的事实,影响人们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对王虎罚款5万元。

本案例中原创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被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专委评价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十年后载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首创“父母课堂”化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纠纷——林某诉秦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引入了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辅助人员,充分运用中山法院原创的庭前调解、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三大制度”(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是中山法院参与起草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的全面集中运用。

2019年对本案的办理,不仅融合了中山法院在全省乃至全国首创的多项制度,还创设了精准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纠纷审理难题的“父母课堂”,为全国近年来关注的“紫丝带妈妈”群体困境的突破提供了路径。

 

基本案情

女方林某与男方秦某于20105月结婚,同年1230日登记结婚,于2011919日生下大女儿,于20161017日生下小女儿。一家四口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在小女儿出生后产生了很多矛盾,在女方与男方父母的激烈争吵后,女方带小女儿回娘家,并于2018523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两名婚生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秦某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起诉时同时提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男方名下的全部财产。

男方父母认为夫妻二人主要由其儿子赚钱养家,现女方企图霸占其儿子财产天理难容。自本案诉讼伊始,以男女双方为中心的两个家庭之间的攻击进入白热化程度,男女双方各持一女相要挟,互相禁止对方看望女儿,互不协助对方提供女儿户口本、防疫本等,并直接在其女儿上幼儿园的学校发生冲突并引发报警,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男女双方每一次争抢看望孩子都会引发报警。诉讼中,男方因财产全部被女方冻结出现经营困难,女方不断向法院申请调查男方转移的银行存款,从而激起男方要求公平调查女方财产。男女双方一边求助法院请求能及时看到孩子,顺利让孩子入学,一边双方行各种谩骂、举报、争抢等激发矛盾之举,双方诉讼中一系列举动与各自渴望达到的结果背道而弛,两个女儿直接成为此场冲突的受害人。

 办案过程

因双方矛盾冲突激烈,承办法官在本案开庭前,即运用庭前调解制度,了解矛盾症结,疏导情绪,建立起法官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针对女方频频提出男方转移隐瞒财产的质疑,承办法官运用中山法院原创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敦促双方自觉全面申报财产,就女方有线索显示转移存款的部分启动专项流水申报。在子女抚养争议方面,法院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首先运用“亲子关系评估”制度,由心理咨询师通过面谈、沙盘游戏、单面镜观测等方式开展亲子关系调查,出具亲子关系报告,通过专业手段判断双方与两个女儿过去及现在的亲子关系,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参考。然后要求双方出具“子女抚养规划”,以判断双方对于离异后对女儿未来的抚养规划。对于双方诉讼中争抢、隐匿女儿行为背后的思维认知,承办法官在本案中首创“父母课堂”,由专业的青少年心理专家向男女双方及诉讼代理人讲授儿童心理及离异后应当如何做父母,消除男女双方争抢女儿的心理认知根源。双方经此课堂后感触颇深,此后停止了争抢女儿及在女儿面前冲突的行为。接下来,法院运用“探望方案明晰”制度,根据此前亲子评估结果为双方量身打造探望孩子的方案,并制定抚养探望八项规则要求双方遵守,从而消除“拿不到孩子抚养权等于失去孩子”的法律认知顾虑。通过以上“三大制度”三管齐下运用,充分保障父母离异后双方对孩子的亲子权利,从而打消各自的疑虑,促成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先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探望争议部分自愿达成下列调解协议:一、双方离婚;二、大女儿由男方秦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女方林某直接抚养,男方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差额。三、双方各自享有探望大女儿、小女儿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该调解生效后,双方均按协议协助对方探望女儿,但鉴于女方与大女儿近两年多的情感疏离导致大女儿起初不愿跟随女方走,承办法官运用案后回访帮扶制度,启动法院专业社工利用其大女儿放学后的晚上,观摩并指引其母女相处,助此母女修复关系,此后男女双方均自觉有序遵守履行。在处理子女抚养关系争议期间,财产申报及评估同时进行。前述子女抚养争议解决后,男女双方矛盾逐渐趋于缓和,承办法官最终促成双方对财产争议达成调解,自此本案审结。

本案例中原创“父母课堂”家庭教育指导的新模式比《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早了近三年。

 

四、“令课”结合让家庭教育走深走实——谭某诉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是最能体现法律温情的审判领域。20221月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虽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方式。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创设的“三大制度”、“父母课堂”和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全程参与调解等制度,探索出鲜明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本案中,法院于202233日首发的家庭教育令,正确贯彻落实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初衷,将接受家庭教育作为义务,继而运用中山法院于2019年原创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联合开设的集“家庭教育指导+调解”功能的“父母课堂”,将家庭教育指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受教育人自愿自觉履行,达到以“令”施教、以“令”促调的效果。本案中探索的此种家庭教育指导方式,真正实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导促进”的作用,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吸收。

基本案情

女方谭某与男方潘某于2017年认识,双方于20185月开始同居并生育儿子潘某某。潘某某出生后一直在中山居住并由谭某、潘某及谭某父母照顾。20198月,谭某与潘某分居,潘某某由谭某照顾。20209月,潘某某在中山某托儿所上学。20218月,潘某将潘某某带回广西老家交由其父母及妹妹照顾,潘某某从此未上学。

20218月,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某由其直接抚养,潘某支付潘某某抚养费至潘某某成年为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已满两周岁,出生后一直在中山居住且已于20209月就读于中山某托儿所,并一直随谭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如改变潘某某的生活、学习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对潘某某日后生活、学习的规划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潘某某健康成长的原则,潘某某由谭某抚养为宜,潘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办案过程

本案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发现潘某在一审起诉前未征得谭某同意就擅自将潘某某带回广西藏匿,并拒绝谭某对潘某某进行探视。因潘某该系列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向潘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禁止潘某转移、藏匿儿子潘某某;二、潘某需协助谭某参与潘某某的家庭教育;三、潘某于本令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令发出后的当日,法院即安排潘某接受中山法院“父母课堂”特色家庭教育指导。课堂上,承办法官对潘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和释法说理,并将中山法院原创的“三大制度”(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与专业心理干预机制融合,指导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对谭某和潘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调解促和。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耐心细致的调解,谭某与潘某最终就潘某某的直接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支付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例入选2023年广东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十大典型案例。

 

五、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制止父亲粗暴辅导作业——李某诉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矛盾,消除了父亲与孩子之间的对立和抵触情绪,切实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意义在于有效解决家庭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增强父母教育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培养积极向上的家庭教育价值观。本案案情为比较典型的家庭教育指导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法院在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保护儿童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与男方麦某于20135月登记结婚,于201310月生育一子麦某某,于2017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麦某某由麦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自离婚之日起,麦某将儿子麦某某从四川带回中山生活,此后麦某某和奶奶及太婆一起生活,麦某一直在广州工作,甚少回家。在儿子麦某某上一年级后,麦某从广州回到中山生活,开始辅导麦某某功课,遇到麦某某不会做的作业或被老师投诉时,麦某就对麦某某施以拳打脚踢、打脸、抓头撞墙、用绳子绑压在地上殴打等暴力殴打行为。麦某的暴力行为致孩子心理受到严重创伤,麦某某渐渐变得脾气暴躁,自我掐脖子,多次离家出走。李某看到儿子麦某某被父亲麦某这样殴打,多次请求把孩子带走,麦某也曾发微信给李某,称自己带不好儿子,每天互相伤害,希望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李某遂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麦某某由其直接抚养。

办案过程

(一)庭审训诫。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单独询问麦某某,了解其抚养意愿,麦某某表示其想跟妈妈生活。麦某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坚持要求自行抚养麦某某。承办法官对麦某当庭作出训诫(训诫内容:麦某至本次庭审结束后不得以教育为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要注重与孩子保持理性的沟通,用恰当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及陪伴。若本次庭审结束后,法院接到孩子及家人的反映,麦某仍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孩子,则法院将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麦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且作为麦某是否适宜直接抚养孩子的重要参考)。上述训诫对麦某在处理与儿子的关系中起到引导作用,有效缓解父子双方的矛盾;同时以训诫方式对麦某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警示,起到一定威慑和制止的作用。

(二)提供专业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承办法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麦某提供两次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辅导,给麦某提供情绪疏导,释放其心理压力,缓解其过激情绪;并向麦某提供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技巧,传授其关于儿童发展、行为管理、亲子沟通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其恰当应对孩子的行为问题、学习困难、情绪管理等,引导麦某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来陪伴儿子成长。

(三)现场调解。调解当日,承办法官联合心理咨询师以“心理疏导+法律调解”的方式开展相关调解工作,并从孩子麦某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李某、麦某进行耐心调解,还对麦某某给予一定的心理安抚,在调解现场,父子沟通交流温暖而友好。经过调解,李某、麦某关系得到了有效缓解,麦某当庭承诺不再阻止李某与儿子麦某某的日常交流与探视,同时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对儿子施暴。庭后麦某某亦书面表示谅解父亲。

最终李某、麦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李某自愿同意给麦某半年时间处理好与儿子麦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二、李某与麦某一致同意维系本案原抚养关系,暂不变更儿子麦某某的抚养权;三、李某与麦某一致同意,在半年观察期内,周一至周五儿子麦某某跟随李某生活,周六和周日儿子麦某某跟随麦某生活。

本案例入选2023年广东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十大典型案例。

 

六、创新家事审判程序,高效维护“紫丝带妈妈”权益——胡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女方系因诉讼期间男方藏匿、抢夺孩子致使无法见到子女而抑郁的典型“紫丝带妈妈”群体。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经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本案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但承办法官并没有为了追求结案周期快而轻率结案,而是看到了案件背后的特殊性:离婚诉讼前孩子已由男方带回老家生活,女方在一审判决作出后,驱车千里前往男方老家看望孩子不成,与男方家人产生冲突在当地引发报警,坚定了男方离婚的决心,女方因离婚不成孩子无法相见让其逐渐焦躁,双方在婚姻中的委屈对抗引发的战火已延伸至孩子和老人,如不能立即停止这种对抗,势必将演变为两个家庭永久的仇恨以及母子亲情的就此隔离。承办法官始终以“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宗旨,秉持“如我在诉”的现代化司法理念,坚持案结事了人和家睦,运用庭前调解、心理疏导、探望方案明晰等制度,真心真情化解当事人间的家事纠纷,并通过案后回访,及时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生效裁判真正得到兑现。承办法官运用“三大制度,八项规则”及“父母课堂”助力女方一个月内看望孩子畅通无阻,女方亲送感谢信表感谢,本案为“紫丝带妈妈”群体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可复制的模版。

基本案情

男方何某与女方胡某于2014年结婚,于2015年生育儿子。因双方的生活压力与沟通原因导致双方于2018年底发生肢体冲突,20205月底,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致女方胡某受伤治疗。20206月,男方何某将儿子带回湖北老家由男方母亲照顾,同年7月,女方搬离中山的双方共同住所,并于当月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儿子的抚养及财产存在分歧,一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男方何某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判令儿子由其直接抚养。诉讼期间,女方因长时间见不到儿子而抑郁。





办案过程

为了避免开庭加剧双方的对抗,承办法官安排双方参加庭前调解,调解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实施。

第一步,由心理咨询师倾听了解双方婚姻感情发展变化的轨迹,呈现各自行为背后的心理,再结合男女不同的思维特征分析双方婚姻关系冲突的症结,通过心理咨询师的一番勾勒让双方看到彼此的委屈和无奈,双方均逐步放下了戒备对抗心理,多了一丝理解。

第二步,在双方均理智表达离婚是最佳选择后,承办法官介入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探望争议,尤其是抚养探望问题。通过法律上释明直接抚养和探望权的关系调整了双方的认知后,还制定了抚养探望八项规则给予制度保障,从而消除了双方的顾虑。调解当日上午,双方均同意调解并一致接受调解思路。下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敲定方案细节,针对双方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为双方量身定制探望方案,如结合母子相隔千里的实际情况,女方除享有寒暑假带儿子共同生活的权利外,男方每周周末至少30分钟协助女方远程视频探望。双方于下午6时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女方哭泣不止地说道,开庭前已咨询过多名律师,都被告知本案定会发回重审,都不知自己接下来会做出怎样的疯狂举动,没想到今天就可以和平把婚离了,同时感慨男方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好好说话。

案后,承办法官回访了双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男方称已如期收到女方支付的首期补偿款和抚养费,女方兴奋地表示现每周都能和儿子视频通话三四十分钟,让自己出乎意料的是,男方竟答应为女方安排调解协议中并未约定的五一期间探望,母子亲情的联结再也没有阻拦,双方都已经释怀。女方表示接下来探望儿子时会带礼物送给孩子的爷爷奶奶表达谢意。331日,女方特地向法院送来感谢信,专程表达对承办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的感谢。女方在信中写道:“法院创设的规则真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是其他地方都感受不到的,现在我觉得很开心,上班也有斗志。你们热情、高效、仔细、谦虚的工作,真真正正在为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办实事、谋幸福。法院安排的庭前调解,完全体现了司法机关职能工作的转变,人性化的调解与时俱进,真正化解了社会矛盾。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很庆幸很开心生活在这样的制度下。”

本案例入选2024年广东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七、以一案解四大连环案,力促未成年子女成功复学——赵某诉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仅用一个月化解连环四案,成功解决未成年人辍学的根本症结问题,促其快速复学,是中山法院家事审判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最大化原则的典型案例。

中山两级法院纵向联动,与社会资源合力多元解纷,实质性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收获双方当事人三面锦旗,让双方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是中山法院以“如我在诉”的现代化司法理念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推动婚姻家庭领域源头治理、执源治理的生动写照。

 

基本案情

女方赵某与男方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家暴及感情不和,赵某带着儿子搬离住所,并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法院判令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双方因财产纠纷、儿子的抚养费等问题又继续了长达两年的诉讼之路。由于双方矛盾尖锐,两人互相指责对方不支付学费,导致孩子长达一个学期未能上学。

因钱某未按时支付离婚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赵某于20226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赵某因离婚判决确认的自建房租金收益分配等问题再次起诉,并对钱某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赵某的全部账户。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除了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外,两人因离婚引发的连环诉讼,还有基层法院正在进行的另案抚养费诉讼案以及正在进行的执行案等。这四宗相关诉讼,互为因果,形成死结。

办案过程

二审承办法官庭前了解孩子因父母的诉讼争议而辍学半年在家后,觉得事态紧急,在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双方诉讼走向脉络及症结就在于钱某未按离婚诉讼时的承诺承担儿子全部的学费以及未实现自建房出租的共同管理,导致双方产生争议而使孩子停学等一系列后果。承办法官于是下定决心要帮助这个家庭解开死结,拟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

首先帮助孩子。承办法官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孩子进行心理评估和干预,了解其求学意愿以及涉讼纠纷给其带来的心理影响,帮助其正确理解父母关系的现状,并为自己做好学业规划。其次是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钱某和赵某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厘清争议焦点,敦化矛盾,缩小差距,劝导双方以孩子的学业为重。通过多次沟通,反复引导,最终促成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在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组织对双方涉及的其他诉讼及执行案件进行调解及和解。为避免协议不严谨导致后续反复,承办法官与家事调解员对于调解方案接下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细节都予以充分的预判和梳理,在笔录中对每一细节给予确认,调解方案的确定从上午9点连续持续至下午3点,连续进行6小时,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签订。

为彻底了结双方纠纷,承办法官指导家事调解员趁热打铁,于次日赴一审法院对抚养费纠纷案给予调解,并对正在处理的抚养执行案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的学校也落实下来,双方同意将孩子送到广东某地市的公立学校继续上学。考虑到赵某经济差距,钱某同意除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外,孩子就读期间的学杂费等也都由其承担,直至孩子走上社会。

本案例被《中国审判》2023年第19期刊载。

 

八、“父母课堂”进村居,祖孙之情获圆满——张某诉王某、李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

人民法官为人民,承办法官在这起家事案件的调解中,既满足了老人的舐犊之情,也保障了父亲的抚育之权,同时为后期双方的友好往来消除了误会,达成了共识,得到了当事人极大的肯定与感激,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探望权,但并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对于父母已经死亡而祖父母、外祖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作为亲生父亲,张某是张某某的当然监护人。但李某去世后,外公李某和外婆王某负担起了直接抚养张某某的义务,并建立起了深厚的祖孙情意,其看护照顾张某某的情感需求也应得到合理考虑。经法院多方努力,张某与李某、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外公李某、外婆王某也成为了张某某的监护人。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只是监护权利,更重要的是履行监护职责,使家庭成为一个养育人的生命、并对这些生命进行看护照顾的温暖港湾。

基本案情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婚后生育张某某姐妹两人。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双方各抚养一个。离婚后的李某带着两岁左右的张某某回到娘家,与父母李某、王某一起生活。后李某再婚,张某某就一直随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张某会不时地前往探望。

20216月,李某因意外突然离世,家庭惨遭横祸,亲人伤痛不已。张某虽然已经再婚,但考虑到孩子失去了亲生母亲,不能再没有亲生父亲的关爱了,所以在和家人商量后,希望接女儿回到自己身边抚养,但外公、外婆却不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将孩子的外公、外婆诉至法院,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自两岁左右开始由外公李某、外婆王某照顾生活至今,综合考虑两位老人对已亡的女儿李某存在情感延续的需求,且张某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王某和李某共同生活,而张某已再婚且生育了两个孩子共有三个孩子需要养育等实际情况,判决张某某继续由外公李某、外婆王某抚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变更孩子张某某的抚养权。

办案过程

承办法官在收到本案后,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抚养探望纠纷,而是涉及到三代人的情感联接,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当事人的二次情感创伤,所以特别谨慎。

考虑到外公李某和外婆王某岁数已大,白发人送黑发人已是人生不幸,且张某某自幼与外公、外婆生活,多年下来,彼此已经建立了深厚的祖孙情意,如果强行再将孙女送走,可能会给两位老人带来双重的情感创伤。而外孙女张某某才10岁左右,刚刚经历丧母之痛,如果贸然变更生活环境,也可能给孩子带来双重适应困难。承办法官亲自制定了调解方向,带领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开展了背对背的调解工作。

在和外公李某沟通中,李某每每谈及已故的女儿都哽咽在喉。他说自己有一儿一女,儿子结婚了住在另一幢房子里,只有吃饭的时候在一起,女儿离婚后一直住在家里,直到再婚。现在女儿没了,他的心真的很痛。当年女儿结婚生孩子,自己出钱请月嫂照顾,就是舍不得女儿受累。当女儿离婚带着外孙女回到家里,自己也是一句话没有多说,尽心尽力地帮助女儿照顾外孙女。现在自己的女儿不在了,在他的心里,他就是“把外孙女当亲生女儿来抚养的”。现在家里有外孙女专门的房间,装修都是特别设计成粉红色的,自己也专门配置了小汽车,就是专门接外孙女上下学的。

对于让孩子回到亲生父亲张某身边,老人家心里有很多顾虑。一是担心对方不能很好地照顾外孙女,因为张某家里已经有三个孩子需要照顾,而自己两夫妻一心一意只照顾外孙女张某某,这种细心照料的程度是肯定不一样的。二是自己的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好,有固定的租金收益,能给到孩子更好的教育与养育。

在和张某的沟通中,张某表示,前妻没去世之前,两人有约定三个月才能见一次孩子,自己虽然想多见见孩子,但是对方不给自己多见。想着孩子毕竟是跟亲生母亲在一起,也就没有特别强求。现在孩子母亲离世了,作为父亲,他有责任照顾自己的孩子,也想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他也理解两位老人家的心情,本身也没有计划一定要把孩子带回家,但是对方不让自己探望孩子,而且态度又很恶劣,自己也是没有办法,只能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抚育之权。

承办法官敏锐地捕捉到双方需求之间的平衡点,通过共情引导张某理解两位老人丧女之后的悲痛之情,对于一手拉扯长大的外孙女不仅有着深厚的祖孙情,更是一份对离世女儿的延续之情;另一方面也表示对张某争取权益的肯定,希望他能以更理性、更长远的视角来处理这件事。而对外公李某,承办法官真诚地肯定他们在女儿离婚后对外孙女张某某的一片疼爱之情,在女儿离世后对外孙女张某某的一份承担之责,同时也引导老人去理解,同样身为父亲的张某,也有着对于自己亲生女儿的这份责任与亲情。如果能有更多的人一起来爱这个孩子,对张某某来说,也是其幼年丧母不幸中的大幸,并向其解释了抚养探望相关的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还特别安排家事调解员下乡镇,亲自去到李某家进行探望,也通过“父母课堂下村居”活动帮助双方当事人学习如何更好地陪伴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经过承办法官和家事调解员的耐心解答和细心辅导,双方当事人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孩子健康成长的理念,就孩子继续住在外公、外婆家,张某探望孩子的时间安排等达成共识,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

本案例于20244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微博报道。


九、四方主体多元联动,筑牢反家暴安全保护网——简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延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本案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我市十三家单位于2018年建立家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中山市妇联牵头我市十家单位于20215月出台《中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联动机制》以来,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联动,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简某某学校在发现家庭暴力后及时联系妇联、公安,公安机关立即对简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妇联为简某某提供帮扶服务,法院在作出人身保护令后立即送达给简某、贺某以及简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妇联、学校等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通过多部门合力,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权益。

基本案情

简某某自父母离婚后便与父亲简某共同生活,简某某稍有不注意,便会受到父亲简某的打骂。一天,简某某所就读的小学老师发现简某某身上的校服有大片血迹,随后发现简某某后背三分之二的皮肤淤青流血,屁股、四肢亦有淤青,简某某称其因未按时完成作业遭受了父亲简某的家庭暴力。学校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报警并联系了妇联,通知了简某某的母亲贺某(离婚后已经另行组成家庭)照顾简某某,并下达了仅贺某能进入学校接送简某某的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后对简某某进行了验伤,并向简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因长期面临被打骂的恐惧中,简某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遂由其母亲贺某以简某某的名义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为尽快确定简某某的抚养问题,简某某的母亲贺某在法院建议并取得现任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裁判结果

针对贺某代理简某某提起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简某对简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简某骚扰、跟踪,接触简某某。

针对贺某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迅速组织贺某和简某进行调解,在疏导双方不良情绪、释法明理后,简某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与贺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变更简某某由贺某直接抚养,简某每月支付简某某抚养费。

本案例入选2024年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妇联联合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十、试行诉中抚养探望机制,四天破解抢夺藏匿子女难题——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这原本是一桩反复起诉、上诉,各种控诉、纠结的养育纠纷。本案运用我院原创的庭前调解、心理干预机制,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三大制度”以及抚养探望“八项规则”,并最终通过创新“诉中抚养探望”机制破冰,获得了所有当事人发自内心的认可。诉中试行抚养探望机制实际是父母离异后子女探望交接的预演,能够打消当事人“把孩子给对方探望对方就不会还回来”的心理顾虑,在双方之间建立起初步信任,为双方离婚以后的亲子养育建立了信任、平和的交流基础,为日后探望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为家事纠纷执源治理探索出有效路径。

本案是成功解决因藏匿、抢夺孩子导致一方长时期无法见到孩子并挽救“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为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关注的“紫丝带妈妈”、“留守儿童”群体的防范和权益保护,提供了可视化的样板。

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和男方刘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双方于20152月登记结婚,同月李某生育一名女儿。女儿出生后,一直由李某及其父母轮流照顾。双方感情于20163月开始出现裂痕。7月,李某由于工作原因,将女儿送至吉林老家与李某父母共同生活。女儿被送到老家后,刘某搬离与李某在中山的共同住所,在外租房单独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此后,女儿被接回中山入读幼儿园,平时的接送与照顾大部分由刘某负责。

202110月,李某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11月,刘某接女儿放学时带走孩子,并拒绝给李某看女儿。在此期间,李某向妇联、公安寻求帮助,但却一直打听不到女儿的下落。20227月,李某去教育局打听女儿的学籍,才知道女儿的学籍已经被转到了爷爷所在的吉林老家。

20232月,李某再次向外省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被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刘某结婚至今,双方均在中山工作和生活。女儿在中山出生,户籍也在中山,且在中山生活到7岁,更熟悉和适应广东的生活环境。而刘某将女儿送至老家由其父母照顾,直接导致女儿成为留守儿童,未能像正常未成年人一样享受到父母的关怀和照顾,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且孩子在询问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想回到广东读书和生活。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来看,李某及其父母在中山有多套房产,且为女儿购买了学区房。而刘某在中山并无房产和车辆,至今仍住在公司宿舍。显然,李某直接抚养女儿的条件优于刘某。李某也承诺如果女儿由其直接抚养,可以保障刘某随时探望的权利。结合双方的身体条件,考虑到女儿已经年满8周岁,很快进入青春期,由妈妈抚养更为适宜。综合上述因素,即使女儿在法院的询问中明确表示如果爸爸妈妈分开,其更愿意跟爸爸一起生活,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对其更为有利,故判决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刘某享有相应的探望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令女儿由其直接抚养。

办案过程

本案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收案后,收到李某的紧急求助,了解到她年仅9岁的女儿即将飞往吉林上学,经查阅卷宗了解双方在中山工作生活,男方把女儿留在吉林上寄宿学校,总结出双方争议及本案处理难点所在。当得知女儿现在中山休假且距其返回吉林老家上学仅剩不到五天后,二审承办法官立即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驻法院家事调解员提前对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并要求刘某将女儿带至法院,开展亲子关系评估。

第一天,家事调解员电话联系双方,确定了第二天下午两点半到法院进行调解。

第二天下午,男方刘某带领女儿来到法院,李某也按时前来。让人意外的是,孩子的外公也出现在法院。原来,听闻可以见到外孙女,孩子的外公连夜乘飞机从外省飞来广东。经过初步疏导以及亲子相处后,家事调解员召集双方汇合调解,随后带孩子到沙盘游戏室开展亲子关系评估。

考虑到李某和外公与孩子已经分开过久,本次调解相聚的时间也过于短暂,承办法官想到可以考虑在孩子回山东前创造机会让孩子与李某共同生活,通过这种试行抚养探望,既可以抚慰母女、祖孙的思念之苦,同时也可以在李某和刘某之间建立起初步的信任关系,为之后孩子探望交接打下基础、铺平道路。孩子和李某、外公均同意承办法官的提议,针对刘某提出的“把孩子交给对方,对方就不会还回来”的顾虑,承办法官向李某和孩子外公释明法院的保障措施,后各方同意次日将孩子送到法院,由李某自行带离到其家中居住一晚。

第三天上午,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为双方制作了试行抚养探望的笔录,在笔录中载明交回孩子的时间和地点,并明确李某和孩子外公在诉中试行探望期间应遵守的规则,要求双方保证按时交回法院,否则视为不诚信,并作为法院判决孩子直接抚养权时的不利考量因素,严重还可能按妨害民事诉讼接受民事制裁。双方签署完笔录后,孩子顺利跟着李某和外公离开法院。考虑到刘某的心情,承办法官又和家事调解员对刘某进行心理疏导。

第四天下午,李某按时把女儿带回法院。她兴奋地和承办法官说:“通过昨天一天以及晚上和女儿的共处,我对于女儿的表现特别满意,也认可孩子爸爸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确实做得很好,女儿的行为习惯、学习表现都很好。”李某和外公现场表态:“对于孩子是否由自己直接抚养不再纠结,让孩子自己选择,只要能保证自己像这次这样看到女儿就可以了。”李某和刘某表示其用亲身经历相信了法院,从而也相信对方。承办法官乘势利用量身定制探望方案机制,根据孩子本人的意愿、双方的工作作息等,为双方制定了详细明晰有操作性的探望方案,双方达成女儿由男方刘某直接抚养,女方李某从暑假开始享有几乎假期一半的时间与女儿生活,男方也开始着手准备女儿转学回中山的手续事宜。

9月份回访男女双方,男方也已将女儿转学回中山由男方亲自照顾,女方表示刚过去的暑假和女儿生活了20多天,感谢法院。

本案例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各项机制的全面运用集大成者,获《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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