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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偷盗23次


2010-08-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8-25 第 570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一个多月内偷盗23次,窃得摩托车24辆,涉案金额超过22万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盗窃犯卢国华(化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卢国华曾因盗窃入狱,今年10月起又重操旧业。今年11月,卢国华在中山某镇偷盗摩托车时,被巡逻的治安员发现并当场抓获。归案后,卢国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一个月来他所犯的22宗盗窃事实。
  经查明,今年10月至11月间,卢国华携带六角匙、四方体铜块、套筒、液压剪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中山市某镇,采用撬锁手段盗窃摩托车。期间,卢国华共实施盗窃作案23宗,窃得摩托车24辆,涉案金额超过22万元。
  法院认为,卢国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卢国华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外,卢国华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2宗盗窃犯罪事实,且如实交代的同种罪行较重,依法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卢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通讯员李世寅吴艺明记者周闪雨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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