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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手机价格与市价不符?


2010-09-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9-02 第 570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市民宋先生在一次抽奖活动中“抽中”了一部手机。有关这台手机的价格,主办方给出的价格为2500元。但宋先生在网上查到该手机同一时期的市场价格仅为1200元左右。宋先生认为自己受骗将主办方告上法庭,这官司能赢吗?

■遭遇:中奖手机价格与市价不符
   去年10月,宋先生参加某通讯网络运营商在其官网举办的“贺国庆、送话费、抢奖品”活动。奖品有G3手机、数码相机、MP4等,其中G3手机的价值为2500元。按照活动的规则,宋先生使用E币参加抽奖。当年12月22日,宋先生收到该公司邮寄的G3手机一部。
   随后,宋先生发现,该手机同期的市场价仅为1200元左右,网购价更低至1000元。“该公司交付的手机远远低于其宣传的2500元的价值。”愤懑不平的宋先生致电该通讯网络运营商,要求该公司在今年1月20日之前召回该部中奖手机,并向他交付价值2500元的G3手机一部。否则,他将从1月20日起,收取该中奖手机的每日仓储费与保管费5元,并就该公司迟延交付2500元手机的行为收取3‰的违约金,即每日7.5元。
  对于手机的价格,通讯网络运营商给予宋先生的答复是价格属实,对于宋先生的要求则未予答复。
  
■法院:参加抽奖活动即是以实际行动作出承诺
   随后,宋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通讯网络运营商召回手机,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该通讯网络运营商辩称,宋先生所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范畴。该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G3手机的义务,该手机手机确系2500元的价值,有单据凭证可查,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通讯网络运营商开展“抢奖品”活动,对客户发出要约,宋先生参加“抢奖品”活动,即是以实际行动作出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宋先生获奖后,通讯网络运营商通过邮寄方式向其交付了某品牌G3手机一部。手机销售方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票及《证明》确认手机价值2477.53元。宋先生主张G3手机市场时价仅1200元左右,与事实不符,且仅凭其提供的网页截图亦无法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通讯网络运营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周闪雨通讯员 周祖龙 贺铁斌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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