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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一人劫财39万元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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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9-08 第 18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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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前来我市对范凯等抢劫案进行二审。范凯等7 人结伙抢劫近39 万并导致看门人蒋家志死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凯无期徒刑,其他同案犯分获2 年至15 年不等有期徒刑。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而范凯等被告人则认为判决偏重也提起上诉。省高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案情回顾:7人结伙抢劫皮货店 2008年10月初,本案被告人之一董朝辉向朋友吴德涛诉苦,说没钱花,吴德涛就提出可以偷蒋传红皮货店的皮料 (蒋传红与吴德涛相识),偷不成就抢。同年10月3日下午,吴、董二人带上同伙踩点,发现下午下班后,店内只有一位老人即蒋传红的父亲蒋家志值班。 10月7日晚6时许,吴德涛纠集范凯、陈建锦、王明峰、"张军"和"断指"(后二人均在逃)分别乘坐一面包车和大货车来到皮货店附近,由吴德涛、董朝辉在外望风和指挥,另外4人进入店内。看门人蒋家志发觉后,"张军"即上前抓住蒋家志的左手,并捂住蒋的嘴。范凯则抓住蒋的右手,后用在店铺里找到的布剪成条状反绑了蒋的双手,并用随身携带的封口胶封住蒋的嘴。接着,"张军"等人又把蒋家志搬到旁边的办公室,再用封口胶将蒋的脖子缠住,把双脚绑住。 随后,董朝辉将大货车开到皮货店门口,范凯等人将店内的皮料搬上车后逃离现场,并将皮货藏匿于广州市白云区一出租屋内。期间,他们还搜走蒋家志手上的金戒指、卧室内的1.3万元现金及蒋的手机,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9.11万元。 第二天早上,蒋家志的女婿前来皮货店,发现岳父被害,店铺被抢,遂报警。其后,警方分批抓获犯罪嫌疑人吴德涛、董朝辉、范凯、陈建锦和王明峰。 2009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团伙犯有抢劫罪,范凯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获无期徒刑;董朝辉、吴德涛为主犯,分别获刑15年和14年,陈建锦为从犯,获刑10年;司机王明峰获刑2年。
量刑是轻是重各有争议 在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量刑上。 检察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有预谋、有组织、有准备的团伙犯罪,抢劫数额大且造成人死亡;作案时店铺外行人颇多,依然实施暴力,足见其犯罪气焰嚣张,漠视他人生命。具体到范凯,检察院认为,范凯系蒋家志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之一,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7个月,属于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其他多名被告人,检察院亦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 但多名被告人则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如范凯的辩护律师徐新如认为,蒋家志的死亡不是被告人积极追求的结果。当范凯、"张军"用封口胶封住蒋家志的嘴时,故意没有封住蒋的鼻子,且其面部向上。这得到证词证实。此外,法医鉴定认为,蒋家志死亡的原因是其双手、双脚被反绑于"身后的特殊体位","照我的理解,如果不是绑于这个特殊体位,蒋家志就不会死亡。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范凯等人知道采取这个'特殊体位',至少,我就不知道这是个什么样的特殊体位。"徐新如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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