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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收条却拒不付款


2010-09-14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9-14 第 1844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拿了收条却不付钱,此类纠纷往往因为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而难辨是非。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为申请执行人吴秀元追回拖欠工资5604.79元及利息350元。
  吴秀元是重庆市綦江县人,在古镇某废品收购站任分拣工多年,2009年12月2日离职,经仲裁,该收购站应支付吴秀元5604.79元。今年4月8日,吴秀元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月20日,法院足额扣划该收购站经营者曾某银行存款5604.79元。正当执行法官拟将执行款支付给吴秀元时,曾某向法院提交了吴秀元书写的收条一张,并称吴秀元已于4月17日收取了全部仲裁款项,要求法院返还扣划的执行款。
  吴秀元则称,在仲裁生效后,他于2010年4月7日前往曾某处要钱,应曾某要求,写下了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7日”的收条,但曾某拿走收条后却拒不给钱。当时,吴秀元就向古镇海洲派出所报警,警察到场后并没有解决问题,吴秀元也未能将收条要回,此次曾某提供的收条,就是将“2010年4月7日”改为“2010年4月17日”所成,而事实上,吴秀元并未收到这笔钱。
  承办此案的法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对是否还钱也不清楚。多次约吴秀元和曾某到庭,但双方各执一词,也无足够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困局。
  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曾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未支付吴秀元仲裁款的事实,同意法院将扣划的5604.79元支付给吴秀元,同时当场交纳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350元。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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