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观中山 >> 正文
父亲,请付我抚养费!


2010-10-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0-12 第 574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年仅4岁的小俊随母亲轩轩从贵州赶到中山,寻生父阿信讨抚养费,但阿信无论如何都不肯承认这个儿子,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父子关系该如何判定?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小俊的母亲提交出阿信曾抚养过孩子的证据,阿信不能推翻,据此推定其父子关系。目前法院已判令阿信向小俊支付抚养费。

  ■为让儿子落户“假结婚”
  几年前,轩轩与阿信在江门一家发廊相识。当时阿信到发廊理发,无意中认识了年轻的轩轩。尽管那时阿信已经结婚,但两人还是堕入爱河。二人相处3年后,轩轩怀上了他们的孩子。
  为了让即将出生的孩子能够入户口,阿信用尽各种方式劝说轩轩同意和另一名男子阿强“假结婚”,随后轩轩回贵州老家养胎生儿,不久后就产下了小俊。生育前后,阿信每月都为轩轩汇款、寄衣物,嘘寒问暖关怀备至。这让轩轩觉得,自己不求名分、受尽委屈都是值得的。产后,沉浸在幸福中的轩轩还与阿信拍了一套婚纱照。
  好景不长,轩轩一直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小俊还不到两岁时,阿信突然拒绝和轩轩来往,给小俊的抚养费也一并拒付。而抚养小俊的费用一直都是主要靠阿信支付。无奈之下,轩轩以小俊的名义向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信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次性付给原告抚养费19.7万元 (从2008年7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抚养费每月1000元,共16年零5个月)。
  ■父亲不认私生子
  庭审时,阿信没有到庭。轩轩提供了自己与阿信的婚纱照,以及阿信为小俊开具的银行卡、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其与阿信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对此,阿信的代理人逐一否认,并称轩轩在生育孩子期间与阿强存在婚姻关系,阿强才是孩子的父亲,阿信与小俊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没有抚养义务。阿信的代理人还提出,阿信从不知道有小俊这个儿子的存在,认为这起官司是无理诉讼,并称轩轩和小俊的“诬告”破坏他的家庭幸福。
  为揭开小俊的身世之谜,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组织小俊、轩轩、阿强、阿信进行亲子鉴定,但阿信却拒绝履行鉴定义务。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小俊的亲生父亲不是阿强,其亲生母亲是轩轩。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阿信与小俊是否是父子关系的问题,如果小俊是阿信与轩轩非婚生育的儿子,阿信就应尽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给小俊。根据轩轩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信与轩轩的亲切关系,间接证明阿信与轩轩有性生活并有非婚生育小俊的可能性。另外阿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事实,而且又拒绝履行鉴定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小俊诉求阿信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判决从2008年7 月起至18周岁止,阿信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阿信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阿信提出要求与小俊进行亲子鉴定,后又反悔,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就此案件,记者咨询了市第二人民法院廖辉龙法官。廖辉龙表示,《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因涉及身份关系,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须得到抚养和教育的,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本报记者周闪雨 通讯员潘晓华石一夫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同心网”+1
网络主播、顺风车司机…新业态劳动者如何维权?聚焦→
打官司怎么写起诉状?“满分攻略”来了!
聚焦!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